绩效工资作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9年实行以来就一直是老师们热议的话题,热议的焦点不是绩效工资总量的多少而是绩效工资构成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分配的方案,因为绝大多数地方的这个分配方案基本上都是约定俗成式的倾斜分配,也就是老师们常说的向学校行政领导和后勤人员倾斜。
绩效工资通常被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到教师个人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对教师的考核结果分等级按一学期或一学年总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对教师的考核结果分等级发放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体现出了多劳多得和奖勤罚懒的实施初衷。
但问题是最终的考核结果没有很好地体现出这一初衷,反而是多劳却没有多得,少劳却又多得的不公平结果,换句话说就是满工作量或超工作量的一线教师所得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却没有非一线人员多,甚至会少很多,造成这种不公平结果的原因就是所制定的考核方案中的细则没有真正向一线教师倾斜。
针对这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不公平现象,有些地方也在尝试改变,比如山东、上海和山西太原等地实施绩效增量工资,将原有绩效工资全部发放给教师,再由地方政府拿出另外专门资金用于奖励教师业绩,江西某地从2023年九月份开始除了原有的按月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再加上每月645元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也随月发放。
此外,福建泉州也进行了与以上所提到地方的做法不一样的改变,那就是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据中国教育新闻网报道,2023年12月初,福建泉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如上图所示)还将通过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的占比并落实学校经费使用自主权。
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占比是好事,因为将绝大多数地方所采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占比由原来的30%再进一步提高会让多劳者再多得一点,让少劳者再少得一点,能更好地起到激励和激发作用,但毫无疑问的是,这样做要想达到如期或应有的效果,就应该仍要杜绝分配倾斜化。
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是从2009年起实行的,目的是要调动教师从教积极性和提高教师工资待遇。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比70%,按月打到教师个人账户)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30%,按学期或学年考核等级发放)。教师绩效工资总额标准通常都是取决于教师职称级别的高低,职称级别越高,绩效工资总额标准也就越高。
根据国人部发布的[2008]6号文件最初的规定以及后来实行的新岗位聘任等级发放规定,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如下:副高五级每年34000元,副高六级每年32000元,副高七级每年30000元;中级八级每年26000元,中级九级每年24800元,中级十级每年23800元;初级十一级每年19600元,初级十二级每年15800元,初级十三级每年11400元。
绩效工资实施的初衷是提高教师从教积极性和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并依据教师工作量、出勤、业绩等等方面的综合考核结果发放,体现的是多劳多得,因而将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与职称级别的高低强行挂钩是很不恰当的。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当然会降低与职称挂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但问题是一线教师真能多劳多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