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汉城派出所民警在开展“三排查”工作中,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在辖区雷寨村内,将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嫌疑人王某、非法运输嫌疑人薛某现场抓获。


执法人员联合汉城街道办事处现场收缴烟花爆竹124箱,后将二人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两人对其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汉城派出所已对两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临近春节

由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逐渐增多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烟花爆竹的行为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不参与、不购买非法渠道的烟花爆竹

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作为燃烧爆炸物品

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

都具有高危属性!





- END -

来源 :未央区应急管理局 融媒体中心

编辑:语卿 | 责编:王军贤

审核 | 徐海军

西安报业融媒出品

海报轮播

应急之声

应急映像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