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张建国、李桂芳系夫妻关系,为被继承人张伟杰的父母,被告林晓妍与张伟杰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11月,张伟杰因交通事故受伤,陷入脑梗死后遗症植物人状态,直至2020年10月13日不幸去世。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号房屋系本案争议焦点,该房屋为张伟杰与被告婚前共同购买,登记在二人名下共同共有,房屋贷款以被告名义办理。张伟杰出事后至去世期间,被告支付房屋贷款80585.73元,至其去世时还有190319.49元未偿还,后续被告持续偿还贷款。
二、诉讼请求与答辩
二原告诉求:
请求判决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张伟杰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号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折合人民币649633.33元;
要求被告分担本案评估费。
事实依据为,二原告与张伟杰的亲属关系,以及该房屋作为张伟杰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去世后涉及遗产继承问题,双方协商无果,故而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
坚决不同意二原告继承张伟杰的遗产,理由是张伟杰成为植物人之后,二原告未尽照顾义务,对张伟杰不管不问。
三、法院查明事实
各方关系如前文所述,清晰明确。
关于房屋情况:
婚前共同购房,登记共同共有,贷款以被告名义办理。
张伟杰事故后至去世,被告支付贷款80585.73元,去世时余贷190319.49元,之后被告持续还贷。
房屋价值评估:案件审理中,双方对房屋单价分歧较大,二原告主张约5万元每平方米,被告称约3万元每平方米。经二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案涉房屋现值1948900元,双方均认可该评估结果,并同意依此分割房屋。
出资协议:二原告提交2009年12月18日协议书,表明为张伟杰夫妻购房出资首付72000元,被告认可协议,但称原告出资部分用于婚礼费用,并非全用于购房。
四、案件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涉及遗产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交叉问题。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在此案中,张伟杰的父母(二原告)和配偶(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理论上有均等继承机会。
然而,房屋性质为张伟杰与被告婚前共同共有,先需析出一半作为张伟杰遗产。在遗产分配时,考虑到被告在张伟杰植物人期间独自承担房贷、照顾生活等诸多事宜,对家庭付出较多,属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综合判定被告可适当多分遗产,合情合理。
关于二原告依据协议主张额外72000元,因该出资争议与遗产继承系不同法律关系,被告又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法院遵循不告不理、一事一议原则,告知二原告另案起诉,以保障各方充分行使诉权,厘清法律关系。
五、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林晓妍继承张伟杰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号房屋中张伟杰的份额,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林晓妍负担,被告林晓妍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折价款550000元。
六、案件启示
家庭重大资产购置与出资时,各方务必签订详尽、明确的协议,清晰界定资金用途、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关键要素,避免日后纠纷,一旦涉诉,书面协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证据。
亲人遭遇重大变故,各方应冷静协商处理后续事宜,尤其是涉及赡养、扶养、遗产继承等敏感问题,协商不成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法依规主张权利,既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又能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法院裁判会综合考量道德、情理与法律多方面因素,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的付出与表现至关重要,这也倡导人们珍惜亲情,履行家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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