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郭某与郭某A素不相识,2024年6月,郭某在给其女儿汇款的过程中,不慎错把223407元汇入郭某A的银行账户中。郭某发现后积极联系郭某A要求退还转错的汇款,但郭某A拒不退还。郭某遂于6月12日向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后期执行不能,郭某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郭某A名下房产一套,并提供某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郭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及时作出裁定,查封郭某A名下一套小户型房产。

二、保全结果

法院在向郭某A送达保全裁定书的同时,及时引导双方进行调解。郭某A主动联系郭某将款项退还至郭某账户。郭某随即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提醒,日常办理存款、转账业务时,请务必反复确认银行账户等重要信息。一旦发现有误,应及时向银行反映,尝试撤销交易。无法撤销时,及时与收款人取得联系,追回款项,过程中注意保留好转账交易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如遇对方拒不配合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争议财产被转移、隐匿,确保生效判决顺利执行到位。

【法条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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