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马夫法律快餐车第二十一期。
今天来聊一聊合同的可预期利益。合同的可预期利益在民法点第五百八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是这样说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里明确决定,包括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记住一定要清楚,这就是所说的可预期利益。但是后面还有但输,但输是这么说的,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签了这笔单或者这笔合同已经签成了可能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这一点就不能认定是合同的可预期利益。
这里分析一下。
·第一点,界定的非常清楚是以合同违约。有当事人在咨询我们的时候曾经说:我签订了意向书,说和某一个重要的企业集团或者和他们的老总一个月之前或者半年之前约定的时间签订战略合作意向书。因为那天出事了或者是第三人造成不能出席签字仪式,这个责任说:我这个有两千万的或者两个亿的或者两百个亿的大单怎么办?我要要求他承担这个责任,很显然这是不可以的。
因为意向书并非合同,意向书直至与双方有一种共识,并不具备强力执行的法律效力。
·第二点,即使签订了合同,在当天需要签订一个两千万、两个亿或者两百个亿的大单,这个时候因为各种原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是交通事故等等造成了他不能出席签字仪式,签订合同的时期肯定往后拖延,甚至有可能这笔业务这笔合同以后很难再谈下来了。
这个时候有的投资者或者老板就要求给他造成这种行为的人要承担两千万、两个亿或者两百个亿的责任,很显然也是不现实的,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为什么?一个通俗易懂的,即使两个亿或者两百个亿的签下来了,但是像这么大的一个单子不可能一次性或者全部的履行完毕,一定是有分阶段进行的,所以分阶段多期多阶段,很显然就不属于可预期的,是不确定的。因为受各种因素影响,市场因素、社会因素,像疫情、战争、动乱、地震,不可预测的因素很多。
所以要理解可遇其利益的时候一定要准确把握,而不是因为我认为失去了某个机会就认为这个机会就是利益,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也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本期的法律快餐车到此结束,法律快餐护你周全,法律快餐伴你平安。欢迎关注大洋马夫,我是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阜阳分所李合林律师。如果您有这方面的合同,不限于合同各种纠纷,可以和我联系或者到所和合理律师进行聊一聊,欢迎你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