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打官司找律师
但找到“李鬼”
小心一桩官司变两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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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公司
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张某及其妻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作为甲方(委托方)与某咨询有限公司(受托方)法定代表人尚某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包括沟通事故责任划分、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指导打官司、选聘专业律师、跟进办案进程等服务。此外,张某还与该公司签署空白《授权委托书》一份。
张某向该公司转去服务费10000元,同日,该咨询公司将此笔款项支付给河南某律师事务所。不久,河南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及尚某一同到张某处,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和风险告知书。随后,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法院立案受理。但张某在收到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及赔偿清单等资料后,发现诉讼请求标的额与之前约定的不一致,认为该咨询公司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标的额。
张某认为尚某未经当事人同意,委托其他律师私自代理案件、变更起诉金额,要求与该公司解除《服务合同》,同时向法院提交解除声明书,解除了与王律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后张某与咨询公司就解除合同和退款事宜协商未果,张某遂将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赔偿原告损失65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后该咨询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诉请判令张某支付服务费20000元,并支付垫付的诉讼费250元,共计20250元。
经法庭调查,被告某咨询公司称其与河南某律师事务有合作关系,并没有签订书面合作协议。被告某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尚某未获得法律服务资格证书,不具有法律代理资格。
三方争议
张某称:直至案件开庭前,才发现某咨询公司并非律师事务所,其假冒律师身份、修改赔偿款,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委托,并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
咨询公司称:原告缴纳的服务费已全额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律师正在开展工作,无返还义务。
河南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称:已完成了张某案件的立案、前期诉解、案件上传、证据提交等工作,不应再将费用退回,更没有理由将费用退回给张某。
争议焦点
张某与咨询公司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张某支付给咨询公司的10000元服务费用是否应该退还?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该咨询公司退还张某服务费8000元;张某支付咨询公司垫付的诉讼费250元。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该咨询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仅许可从事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等一般项目。而根据张某与该咨询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内容、签署空白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来看,实质是以获取代理费为目的的诉讼代理合同,其中明显包括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事项,超出了该咨询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
同时,双方签订的合同还约定“按照实际获得赔偿款的10%支付咨询公司服务费”,属于根据诉讼结果确定服务费金额的情形,符合风险代理收费的基本特征,属于风险代理收费。此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9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授权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规定中明确“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情形不得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收费。
通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为社会弱势群体,其所得赔偿款项多用于必要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该咨询公司在代理张某及其妻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通过风险代理收费的约定提取较高比例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作为服务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善良风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5条及第157条之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考虑到咨询服务公司为张某的诉讼实际付出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张某需支付咨询服务公司咨询费用2000元。对于张某要求咨询服务公司退还其支付的8000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对于大家来说,或许很难辨明市场中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公司等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区别,而这也给一些并不具备诉讼代理资格却越权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机构以可乘之机。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诉讼活动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大家遇到问题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时一定要查看其是否有执业资格,并注意区分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的区别,仔细辨别、谨慎选择,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来 源:偃师区法院
供 稿:王 前、韩亚萍
审 核:张宗磊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