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这两天最大快人心的法治新闻莫过于邯郸市初中生杀人犯的判决。
2024 年 12 月 30 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同样因故意杀人罪,获刑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因未直接参与杀人行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但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某、李某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理应负刑事责任。张某某作为犯意提起者、犯罪组织者,提前筹备犯罪,亲自动手杀人,是罪责最重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谋划、实施杀人并分赃,同样是主犯,罪责稍轻于张某某。而马某某虽在去现场途中得知杀人计划且跟随前往,但目睹杀人后即离开,仅帮忙毁灭手机卡,未参与预谋与加害,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这条法治新闻对治理校园霸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是,唯一让人感到遗憾的是,由于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法院不能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并不是像字面意义上那样没有期限,还是有一定期限的徒刑。
那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某需要服刑多长时间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简而言之,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在监狱的服刑时间应为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如果加上判决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十个月(这段时间不折抵无期徒刑的刑期),那就是羁押时间应在二十二年十个月至二十四年十个月之间。
张某某作案时 13 周岁,出狱时最多 37 周岁多。
一想到二十多年以后,初中生杀人恶魔还是三十多岁,年富力强的青年人,还能走出监狱,回到社会上与我们共同生活,还是不由得感到有些后背发凉。
以前看欧美国家的法律,杀人犯被判处几百年有期徒刑,当时暗觉好笑,觉得西方人就是食古不化,人寿不过百年,判刑几百年岂不是流于形式?
现在想来,这或许就是西方人的智慧,在保证减刑制度有效执行的同时,也以这种方式确保那些罪大恶极、人神共愤的恶魔永远监禁在牢房里。
这是对受害人家属的慰藉,也是对社会安全的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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