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有多个省份公布了2024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多起种子案,涉及经营假种子、无证经营、未审(或未登记)先推、标签内容不符规定、应检疫而未检疫等。具体详情如何?一起来看看!


湖南省2024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1、郴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4月,郴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2024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执法人员在种子经营门店依法抽取了两份标签上标注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郁香”杂交水稻种子;5月17日,执法人员在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郴州代理商处依法抽取了由该公司生产的“又某郁香”杂交水稻种子,并将两次抽取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经检测,两份“某郁香”种子样品和“又某郁香”种子样品的差异位点数为0,检验结论显示“某郁香”种子和“又某郁香”种子为同一品种。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为布点示范,以自己生产的市场销量较好的“又某郁香”种子冒充并包装成“某郁香”种子进行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18000元,违法所得1260元。郴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假种子、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罚款10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建议由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娄底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苗有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2024年3月,娄底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市农资打假行动中发现,某种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彩某糯”和“甜某蜜”两款玉米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

经核查,该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的生产经营范围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当事人将通过审定的某品牌玉米种子拆分并以某种苗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包装销售。

2024年以来,当事人共分包“彩某糯”和“甜某蜜”玉米种子各300包,涉案货值金额210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彩某糯”玉米种子43包,“甜某蜜”玉米种子70包,违法所得436元。娄底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487包、违法所得436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陕西省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3、铜川市宜君县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4年4月,铜川市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宜君县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有名称为“瑞玉518”的玉米种子,经查该种子生产厂家为汉中市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适宜种植区域为陕西省关中灌区夏播玉米种植。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宜君县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以营利为目的,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 “瑞玉5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宜君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 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没收玉米种子“瑞玉518”4件,共计120袋;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4、汉中市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市级春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汉中市西乡县销售的“仲玉5788” 玉米 种子品种真实性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涉案“仲玉5788”玉米种子为 假种子

经立案调查,查清当事人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计在汉中市销售“仲玉5788” 假玉米种子390公斤,销售价格为每公斤8元,总货值为31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种子类第4项裁量标准之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5、韩城市金城区某农资服务部晋某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

2024年3月,韩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韩城市金城区某农资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门店发现84袋(40粒左右/袋)万丰农研牌“黄香糯” 玉米杂交种, 无品种审定编号。

经立案调查, 涉案种子销售定价为2元/袋,涉案货值200元,但是经营者晋某只向购买者吴某收取了16袋涉案玉米种子价款人民币16元,则其违法所得为16元。

当事人主动配合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将已售的涉案违法种子主动召回并上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韩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元,没收涉案玉米种子,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贵州省2024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6、贵阳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11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一X123”玉米种子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涉案种子与标准样品比较检测出差异点位数35个。

经立案查明,2024年1月,当事人从四川某种业公司进购了涉案种子300kg、货值金额6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30kg、违法所得660元。5月,当事人退回四川某种业公司未售出的涉案种子267kg、用于抽样检测的种子3kg。涉案种子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依法认定为假种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项轻微档之规定,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0元,并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四川某种业公司生产假种子的违法线索,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7、金沙县某农资经营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

2024年2月,金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营店销售的“X白8号”杂交玉米种子未通过国家品种审定、贵州省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种子100袋,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了8袋,违法所得720元。2024年3月,当事人主动追回已售出的8袋玉米种子交至金沙县农业农村局,并向购种农户依法退还购种款7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7项轻微档之规定,金沙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玉米种子100袋,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8、开阳县某种子配送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案

2024年3月,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贵阳市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称,重庆某种业公司生产的杂交玉米种子“盛X717”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经立案查明,涉案种子包装标注内容与《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登记内容不符,依法认定为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购进涉案种子1800kg,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206kg,违法所得6976元。 3月30日,当事人退回重庆某种业公司涉案种子1594k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9条轻微档之规定,开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76元,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2024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9、余姚市某种子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12月25日,余姚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告知余姚市某种子经营部负责人 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作出刑事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余姚市农业农村局处理。

经查,2021年8月至10月间,余姚市某种子经营部以30元/千克的价格从外省某种子公司分6批购入没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散装雪里蕻种子202.5千克,后陆续以70元/千克-100元/千克的价格向多名种植户销售,合计销售雪里蕻种子196.4千克。余下的6.1千克种子,自用1.5千克,用于抽检2.6千克,剩余2千克。 雪里蕻种子播种后, 不少种植户反映出现大面积提前抽薹现象,当事人对部分雪里蕻种子购买者进行了赔偿。

经认定, 本案的违法所得16862.46元,赔偿金额为69000元。 202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对部分雪里蕻种子购买人进行赔偿,且赔偿金额已超过违法所得的事实,余姚市农业农村局经集体讨论,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雪里蕻种子2千克,并处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2024年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10、江西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12月,抚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抽检情况通报,反映江西某种业公司生产的“某优XX”水稻种子 与该品种的标准样品不符。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了涉案水稻种子300千克,销售价格24元/千克,违法所得710元,货值金额7200元。 后涉案水稻种子被退回297千克,并进行了转商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抚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 作出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假种子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10元,罚款6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1、上高县某果业有限公司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苗木案

2024年3月,上高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转办函,反映上高县某果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砂糖橘”XX号苗木 涉嫌存在农业违法行为。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2022年至2023年期间对外销售的部分该品种苗木未依法申请开具调运检疫书,存在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苗木的违法行为。至案发时, 当事人共调运该品种苗木180株,违法所得3260元。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上高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 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60元,罚款人民币3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川省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12、开江县某商行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种子案

2023年2月3日,开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称省外某商行在开江县邮政仓库利用网络电商平台,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蔬菜种子。

经开江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涉案种子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已销售金额26495.9元,剩余93箱(共计81800袋)种子待售,因涉案种子品种数多、量大面广,开江县农业农村局于3月22日将案件移送开江县公安局。10月26日,开江县公安局认为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建议由开江县农业农村局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1月2日,开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种子93箱(共计81800袋),没收违法所得26495.9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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