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2日作出的“青市监处罚〔2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青县金华百货门市部销售的“南孚”聚能环电池、“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是侵犯福建南平南孚有限公司“南孚”、“聚能环”、“丰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无法联系卖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青县金华百货门市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61节、“南孚”聚能环7#电池143节、“南孚”聚能环5#电池118节;
2.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3.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