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流动人口已高达约3.76亿人。放开这一群体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不仅能够更好保障其劳动权益,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定调后,今天(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发布《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其中提到,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在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中国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陆铭看来,这有助于建设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心。

提升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水平

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并非这次首提。

去年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紧接着,中央层面出台就业重磅文件”二十四条”,同样提出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这首先是对社会呼声的积极回应。”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公共经济系系主任、就业与社会保障中心副主任封进指出,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围绕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政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单位就业人员无论是本地户籍还是非本地户籍,都能在就业地参保,受户籍限制不能在就业地参保的群体主要集中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人员。

过去,这类外来人口难以在工作地参保,迫于买房买车、子女上学等现实需求,不得不选择找机构“挂靠”代缴社保。这背后不但有法律风险,其权益也未必能得到保障。“外来劳动者为城市发展作出大量贡献,理应享受均等的公共服务。”封进说,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迫在眉睫。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非本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如上海于2023年发布政策,从当年5月1日起,外省市户籍在上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和上海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一样,按照同样的规则参加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出行、外卖、同城货运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都可以参与。

记者注意到,目前全国除个别省市外,大部分地区均已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限制,给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及新就业形态人员带来利好,处于求职空档期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也可以缴纳灵活就业社保,确保社保不断缴。

扩大政策效果需增强协同性

此次《通知》还提出,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陆铭指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破除那些对于商品流通以及生产要素跨地区再配置的制度障碍,实现地区之间相互分工协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利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规模经济效应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

“在各种生产要素中,分割比较严重的是劳动力市场。”他说,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和就业地不能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在社会保障方面也面临不均等的待遇,一直是阻碍劳动力流动的重要制度因素。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有助于建设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地区间劳动力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但是,政策效果还取决于其他条件。”陆铭解释,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保体系,人们在一个地方缴纳社保,如果没有达到15年缴费年限,那么离开该地时需要关掉原先的社保账户,再到另外一个地方重新开通账户。而在这个转移接续过程中,原先企业缴纳的部分不能全额带走,这样一来就会降低外来人口在就业地参保的积极性。

“不同政策之间要相互协调配合,只有让外来人口在就业地享受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同时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才能提高外来人口的参保积极性。”他认为,未来理想状态是劳动者在一个地方缴纳社保,一旦离开这个地方,也可以到别的地方继续缴纳,最终实现社保待遇享受地与缴纳地完全脱钩。

此外,由于灵活就业社保缴费全由个人承担,不少专家呼吁降低缴费费率,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去年2月,上海市人社局、市税务局联合发文,明确自2024年3月1日起,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24%调整为20%。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周程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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