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琳)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简称《意见》)。1月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执法不规范甚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时有发生。“制定出台《意见》就是落实这些决策部署的一项具体举措,也是近期国家为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推出的一揽子增量政策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据介绍,《意见》规定的10项措施都是直奔着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去的。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过高问题,《意见》要求合理确定检查方式,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不得入企检查,能合并的要合并,能联合的要联合,同时,还限定了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针对困扰企业的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向社会公布检查标准,对不同部门检查标准存在冲突的,要主动进行协调,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针对社会诟病的运动式检查问题,《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提高检查的精准性,特别是检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求有关部门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针对违规异地行政检查问题,强调涉企行政检查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要求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
《意见》强调对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规范管理。在检查主体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主体可以检查,哪些主体不能检查,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在检查事项方面,进一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现有检查事项进行清理,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此外,胡卫列表示,在实践当中,确实存在着该查的没有查、不该查的又去乱查等问题。因此,落实好《意见》各项措施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好行政检查的“度”。此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是为了遏制行政检查的突出问题,给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但是,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与他们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这些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
同时,要注意避免“卸责式”检查的倾向,防止“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的错误观念,行政执法主体在开展检查时,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必要的检查能够有效地开展。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