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女士是北京朝阳区某楼10号店铺的产权人,2017年4月29日将商铺租给肖某,并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现在租赁时间早已届满肖某也没有续约的意愿,自己明确多次要求肖某腾房,但其置之不理拒绝腾房。

令魏女士气愤和无奈的是肖某竟然一纸诉状将自己告上法庭。

事发当天自己与丈夫随同物业是去店铺查看水表,按照物业要求更换水表,在现场被肖某和其弟弟阻拦,因被肖某辱骂,魏女士的丈夫一气之下把玻璃门砸了,但并没有接触其他物品,后面还去了派出所。事后肖某将魏女士诉至法院,称魏女士及其老公伙同他人,带着两个箱子装着工具打砸店铺,造成门窗、椅子、观赏鱼等损坏、损毁,请求判令魏女士赔偿涉案财产损失25万元

作为魏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在代理其与肖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获得胜诉,法院判决肖某给付魏女士房租144750元,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在上诉二审审理中,肖某提交了本案诉状。

面对横纵交错的案情和时间节点,律师进行耐心梳理案情,核查细节,整理案件线索等工作。律师认为涉案房屋是被告出租给原告的,房屋相关设施本身就属被告所有,且2020年8月28到期后原告拒绝腾房;其次事后双方到派出所时,原告从未提过店内物品有损害的事;根据原告给被告发出的微信内容,也可判断原告涉案所诉的鱼及鱼缸为被告当场损坏的陈述不是事实。

结合事实情况、先前的判决内容等关键证据,律师有条不紊、有理有据地进行答辩与质证,原告莫须有的诉求不攻自破。

最终,法院认为在全面、客观地审查了涉案证据及充分参考涉案各方的诉讼意见后,结合案件具体案情,认为原告当庭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诉求,故对原告涉案诉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令驳回原告肖某涉案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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