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紧盯毒品替代物和成瘾性物质滥用问题,加强精麻药品管理,1月6日,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禁毒办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县人民医院开展精麻药品专项检查。
工作人员实地检查了麻醉药品和精麻药品专用账册、专用登记等落实情况,查看了医院精麻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进记录、出入库登记、使用登记等台账,并向从业人员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告诫大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把好进货和销售渠道,严防精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相关规定
第六条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防治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药品类成瘾性替代物质的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禁毒志愿活动和对吸毒人员社会帮扶等工作。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成瘾性替代物质管理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机制。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条 药品零售者应当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的药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上述药品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医疗机构应当如实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药品的处方开具、调配使用、销毁处置等情况,发现开具、调配的药品超过正常医疗需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开具、调配。
药品零售者,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药品零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第二类精神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的药品超过正常医疗需求,被大量、多次购买,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生产、销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目的,未按照规定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开具、调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的药品超过正常医疗需求,未按照规定立即停止开具、调配并报告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哈巴河县禁毒办
编辑:田文婷 审核:周中南、张海鑫 签发:窦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