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应该关注了这个案件,前几天刚刚一审宣判。
我认为判罚过重了,应该在十年以下,后面会说说具体理由。
首先梳理一下案件经过。
被害人谢某梅主张其遭受16次家庭暴力,对于其中证据确实、充分的事实,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具体包括被告人贺某阳实施的四起虐待罪事实和一起故意伤害罪事实:
(一)虐待罪事实
2022年1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贺某阳殴打已怀孕的谢某梅,致其头面部软组织擦挫伤。
2022年9月,贺某阳与谢某梅因家庭经济琐事在车上发生争吵,贺某阳用刀柄敲击谢某梅头部,致谢某梅额顶部皮肤裂伤。
2022年10月,贺某阳冲进谢某梅暂住的朋友家中打骂谢某梅。
2023年4月,贺某阳因不满谢某梅穿着打扮,在饭店内将热菜汤泼向谢某梅,致其身体多处被烫伤。
(二)故意伤害罪事实
2023年4月25日凌晨,因不满谢某梅提出离婚,被告人贺某阳找到谢某梅后将其带入一家酒店房间内,其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贺某阳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谢某梅胸腹部进行殴打,造成其腹、胸、腰等多处损伤,致其受重伤。
被告人贺某阳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
其中,贺某阳殴打被害人谢某梅致重伤,但并不具有"以特别残忍手段"和"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
谢某梅重伤后果系贺某阳故意伤害行为所致,为故意伤害罪所评价,贺某阳的虐待行为并未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适用刑罚。
贺某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谢某梅的主要事实,其故意伤害犯罪构成自首。
综合考虑贺某阳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对其故意伤害罪所具有的自首情节未予从宽,体现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依法严惩。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被告人贺某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梅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7981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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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敏感,不得不叠个甲。本文写作的事实根据来自于法院判决内容。有很多女性朋友认为,这是故意杀人,应该判死刑,对此我不做讨论,尊重你的意见。
看了判决内容,两个罪名,故意伤害及虐待,可以肯定的是,两个罪名一定是顶格判的。
故意伤害三至十年,可能在九至十年之间。虐待可能接近两年左右。然后数罪并罚,判了十一年。应该是这个思路。
本案可能没有签署认罪认罚。
可能为了平息舆论,不给嫌疑人及辩护人商量的空间,认罪认罚协商时,一上来就亮出了大招,如果量刑建议真是按照判决结果来定的,换做谁都不愿意签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铺开使得量刑进一步走向轻刑化,为了让认罪认罚制度得以运用,公诉人在量刑的时候就不得不在某种意义上和被告人妥协。
因为逻辑上来说很简单,如果量刑上不能更轻,那被告人没有签认罪认罚的必要性。
所以,很可能不是嫌疑人不愿意签,而是签了也没有从宽处罚的空间,只能硬钢了。
再一个,不给自首从宽的机会说不过去。
因为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一般有私密性的特点,证据获取较难,嫌疑人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也有利于案件的快速侦破。
自首不从宽的案件多见于故意杀人等死刑案件,而且多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或者被害人对案件有过错的,只要嫌疑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一般应该谨慎判处死刑。
故意伤害案件即使性质恶劣,难以和死刑案件相比。
以上说的并非是胡搅蛮缠空穴来风,是有依据的。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我个人认为本案还算不上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
按照以往的死刑判例,甚至连部分死刑嫌疑人都不够格。
一审判决虽然相比于过去的案件是偏重的,但是二审改判机会渺茫。
敏感案件最忌讳的就是翻烧饼,一个案子被翻过来覆过去讨论,这是司法机关不愿意看到的。
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涉访涉诉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办有无罪免死缓刑不起诉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