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砂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水沙平衡、保持堤防稳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却在河道内私自非法采砂。经湖北省大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汪某某、罗某某、付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审查查明,2023年6月至11月间,汪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期内高价雇请罗某某、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在凌晨采挖河砂。期间,刘某甲负责运输河砂车辆计数及河道内安全,现场“望风”;付某某负责组织车队司机将河砂运至汪某某指定地点;罗某某负责联系安排挖机、拖车司机;刘某乙负责提前给挖机加油、维护等。多人合作形成一个“采运销”团伙,非法采矿价值11余万元。案发后,汪某某、罗某某、付某某等8人经电话传唤后,分别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最终,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建筑用砂需求增加,在高额利润驱动下,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矿产都是国有资产,河砂也属于矿产范畴,不能私挖滥采,采挖河砂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开采许可证,不得私自对外运输和利用,否则将涉嫌非法采矿罪,面临刑事处罚。
本文来源于大悟检察 杜莹丽 审核 | 钟艳 张星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