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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津警方

原标题:冬季行动丨查获3.2吨!盐津公安严查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冬季行动”

盐津公安

对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2025年1月5日

盐津县公安局柿子派出所民警

在开展日常查缉工作时

发现孙某某所驾驶车辆

装载有大量烟花爆竹


经现场询问

孙某某对其在未取得

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情况下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民警现场查获烟花爆竹共计651件

重达3.2吨


目前

孙某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已被依法妥善处置

注意!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

烟花爆竹等行为

安全隐患极大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警方提示:

未经许可擅自储存、运输、买卖烟花爆竹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请广大群众切勿非法储存、运输、买卖烟花爆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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