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有一贫苦户老人,家里房屋破败不堪,想翻修却没钱,于是就砍了自己房后种植的几棵树,村委会同时允许其再砍山上几颗树,却被有关部门认为是盗伐,不但要求赔钱,还要求补栽种,老人一怒之下告上法庭,没想到法庭的判罚居然是这样。
这个刘老汉,是村里公认的贫困户,用穷三辈子来讲都不为过,现在住的房子都是上三代人留下的,早已破败不堪,冬天漏风,夏天漏雨,有关部门上门鉴定之后,认定刘老汉的老宅已经属于危房。
为了刘老汉的安全考虑,相关部门允许刘老汉对老宅进行重建,并拨付一定的改造金。
可是在当今这个社会,拨付的钱款还远远不够建房子的。为了能够尽可能的节约成本,刘老汉能自己动手的几天自己动手,就连建房所需要的木材,也是刘老汉自己屋前屋后种下的树。
村委发现这些树还远远不够,为了真正的能帮助刘老汉,允许刘老汉到后山砍树,彻底解决了刘老汉的燃眉之急。
万万没想到,刘老汉终于不用为建房材料发愁了,可是当地林业站却找上了门,一口咬定刘老汉这是“盗伐林木”,当场对刘老汉做出以下处罚:
没收现场70棵林木;补种林木700株;罚款2248.5元。
刘老汉欲哭无泪,再三解释称,自己就砍了19棵,还是经过村里面允许的,怎么就成了盗伐林木呢?
可是林业站不听解释扬长而去,无奈之下,刘老汉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处罚,并提出以下理由:
刘老汉的老宅被认定为危房,重新翻修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批。因为建房木材不够,经过村委同意后,这才去后山砍伐了集体林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刘老汉一共砍伐19棵林木,其中还有自家种植的7棵,并非盗伐。林业站未经调查清楚就进行处罚,是证据不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林业站辩称:
工作人员上门调查时,发现刘老汉家中存有大量木材,经过清点,大小共计有90余棵。此事实已经经过刘老汉本人的确定,并签字。
《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工作人员查明,刘老汉在砍伐林木之前,并没有取得任何许可证,也没有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故构成盗伐林木罪。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需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林木的,需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
综上,林业站对刘老汉的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之处。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老汉砍伐村集体林木,是否构成盗伐林木罪。
《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法院审理时查明,刘老汉砍伐的自家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不过砍伐的集体林木,即便是经过村里的允许,依旧要办理相关许可。故刘老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伐林木罪。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院认为,林业站对刘老汉进行的处罚,所依据法律已经经过修订,应该按照修订之前的规定进行处罚,故林业站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林业站对刘老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