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的父亲于2011年8月2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张某于2014年6月去世,妻子刘某未再婚,于2022年2月去世;刘某名下两张银行卡共计余额77657.86元。2018年4月9日,刘某订立《遗嘱》。

《遗嘱》主要内容载明:本人刘某……处分的财产为一套房屋。房屋为张某(本人之夫,已于2014年6月去世)名下的,位于西城区某303号房屋。因本人年事已高且身患重病,以后入院就医、进养老院及善后事宜发生的相关费用,将以上房屋进行处理,将以上房屋中属于本人的全部部分(房屋总额的三分之二)作为日后花销使用。
如房屋未售出,儿女垫付相关费用,则将垫付部分从本人的房屋财产中优先清偿;如清偿后财产尚有剩余,则将剩余财产由长子张某1、张某2个人分别继承二分之一份额,不属于以上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任何人无权享有。

恒略律师接到张某1的委托后,仔细分析案件材料,与当事人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沟通,充分了解当事人诉求;张某1表示如果张某2要求房屋所有权,同意房屋所有权归张某2,但要求其按照房屋评估价值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同时,恒略律师确定了房屋状况及产权情况,以及对遗嘱效力等内容进行分析确认。一切准备就绪后,恒略律师代理委托人张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分割遗产。

诉讼过程中,张某2辩称:

案涉房屋属于刘某的份额应当按照刘某的遗嘱,扣除养老费用后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故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被告在扣除其垫付的470513.98元后,给与原告剩余房屋价值一半的折价款;同时,张某2认为案涉房屋的评估价值过高。

对此,恒略律师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指出:
房屋评估程序适当、方法合理、依据充分,应按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房屋价值来计算相应房屋折价款。

庭审中,我方对被告主张扣除的案涉房屋装修费85000元部分,不予认可。对于装修原告并不知情,现房屋未完成拆除改造,且被告提交的票据等记录都是本案第一次开庭后支付的。

判决结果

恒略律师充分准备,法院最终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张某2向张某1支付房屋折价款2619243元;被继承人刘某名下两张银行账户余额共计77657.86元,由张某1、张某2共同继承,每人继承1/2份额;张某2支付张某1房产评估费用8282.5元。委托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恒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和用心服务给委托人留下深刻印象和好评。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