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正式提出于2010年,此后多次出现在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中,这样一个表面上仅与审判者相关的理念,律师为什么要去学?学了之后可以解决哪些办案难点?
这就是今天这篇文章要阐述的。
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在为公众开辟维护自身权益通道的同时,不足也显而易见。
首先,驳回起诉率高,立案难。
大量案件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不具备原告资格、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起诉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等为由被法院裁定驳回,继而在当事人上诉再审中造成程序空转的现象。
再者,宣示性判决率高,原告真实诉求无法得到回应。
在“王薇诉市南区政府、青岛市政府案”中,王薇就提出:市南区政府于2007年6月28日对再审申请人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后,已经过去十年,依然没有得到赔偿……
案结事不了、口惠而实不至成为该类案件的通病,也让代理律师深感无力。
但本次由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李广宇老师亲授的“行政争议如何实质性解决”这门课,却能教授律师:如何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为当事人争取无漏洞的权利救济!
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期间,他在诠释原告资格与利害关系时,在裁判要旨中这样写到:
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总是有诉权的,因为一个不利行政行为给他造成的权利侵害之可能显而易见。为了保证直接相对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而又不使这种诉权的行使“失控”,法律才限定了一个“利害关系”的标准。所谓“利害关系”,也就是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
这段对法律的深度解释在揭示了《行政诉讼法》立法原旨的同时,也为之后类案的办理提炼出了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方法,从而确保了原告提起诉讼的权益。
律师的确不用审理案件,却能通过李广宇老师对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讲解,了解如何协助原告正确行使行政诉讼权利,从而有理有据地提出诉请。
12月17日晚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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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领《最高法院李广宇法官
主审行政案件裁判要旨汇集60则》
学了李广宇老师的课,你能收获什么?
在中国行政法学界,李广宇老师几乎是无人不知的存在。
作为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他不但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法修改,还审理过大量重大行政案件,通过阅读他的判词,可以深刻感受到李广宇老师在“通过判例在对话中解释和发展法律”方面所做的努力。
在臧金凤案的判词中,李广宇老师写到:“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东邻少,未必西邻就多。”
在体现温情、良序的同时也附上了经得起推敲的法理,不但通过“利害关系”的再次解释讲解了适格原告的分别,同时通过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权利救济的主观诉讼性质。是少有的能在裁判过程中同时体现法律、道德、良序、政策、社会正义观念以及流行价值观的老师。
本次课程,李广宇老师就会从立法的本意入手帮助律师掌握行政诉讼案件的本质。
比如:诉讼对象指的到底是行政行为还是诉讼请求?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主要任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其实就是混淆了审查对象和审理对象。
李广宇老师表示: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没有了具体的权利主张,也就没有了诉讼对象,这样的诉难言成立。
所以,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审理的则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如果将审查的对象等同于审理的对象,不去关注诉讼请求是什么,其结果就是不能揭示诉讼的实质,不会着眼于案件的全部事实,也难以做出一个判诉对应、实质解决争议的裁判。
此外,李广宇老师还指出:只要诉讼请求足够明确具体,诉讼类型也就会相应地明晰。
由此引发的思考是:诉讼类型是对原告的限制还是对权利救济的保障?
本次课程,李广宇老师会从诉的本质出发,剖析诉讼对象、诉讼类型、裁判方式、诉的利益、实质解决、调解和解六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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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诉讼对象:是行政行为还是诉讼请求?
二、诉讼类型:是对原告的限制还是对权利救济的保障?
三、裁判方式:是仅仅进行合法性审查,还是要彻底裁判?
四、诉的利益:是真争议,还是假争议?
五、实质解决:是一判了之,还是对话说服?
六、调解和解:是放弃裁判的“和稀泥”,还是刚性裁判的有益补充?
【讲师介绍】
李广宇
一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新闻发言人
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法修改,
审理过大量重大行政案件
曾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第四巡回法庭任职,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兼任新闻局副局长。
李广宇老师在行政审判领域具有非常高的专业地位。他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并参与了多项重要司法解释和文件的起草工作,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解释等。这些工作使他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广宇被誉为“学者型法官”,并被评选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他在行政审判领域的贡献不仅体现在法律实践上,还通过出版多部法学专著来分享他的经验和见解,如《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和《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等。他的著作不仅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了指导,也对理论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此外,李广宇还倡导并实践“对话式”裁判文书,这种文书风格强调与当事人的沟通和说理,以提高裁判文书的接受度和说服力。他的裁判文书因其深刻的情感表达和理性的法律分析而广受赞誉,甚至被称为“最高院史上最温情判决”。
李广宇在行政审判领域的专业地位不仅在于其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还在于他对法律理论的深刻理解和对司法改革的积极贡献。他的工作和著作对中国的行政法实践和理论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使他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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