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和春节即将到来,又有人开始蠢蠢欲动,想通过贩卖烟花爆竹赚一笔。近期,天津公安机关开展“冬季行动”,特别针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严打整治,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天津对烟花爆竹的管理上都有哪些要求?一旦违法将有什么后果?对此,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做出提示。
公安红桥分局
平房内查获700余箱烟火爆竹
前不久,公安红桥分局民警在工作中获取一条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线索。接到线索后,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深入调查,经过进一步工作,查明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是家住红桥区的郭某及其女友。
经侦查布控,民警掌握了他们非法交易的时间和地点,迅速出击将郭某及其女友当场抓获,并在郭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大量烟花爆竹。随后,民警乘胜追击,查明这些烟花爆竹是二人从上家顾某手里购买的。很快,办案人员侦查掌握了顾某窝点位置,并于12月2日展开抓捕,顾某落网,警方在一处平房内起获各类烟花爆竹700余箱。目前,三人均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公安津南分局
打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
日前,公安津南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的线索。经深入调查了解到,储存窝点位于津南区一处空旷的临建工地中。
随后,迅速组织相关警种和属地派出所精干警力开展案件侦查工作。民警很快将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经询问,张某对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时表示,库房处偏僻隐秘少有行人,原以为不会被发现,却不想只是自己的一时侥幸。民警对现场存放的烟花爆竹进行逐箱清点,最终查获烟花500余箱、爆竹100余箱。目前,张某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处罚。
公安武清分局
查获900余箱烟花爆竹
日前,公安武清分局在开展烟花爆竹隐患排查工作中,获取武清区某村一处厂房内疑似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的线索。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核查工作,发现一处紧邻居民住宅的厂房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
民警在窝点现场看到,烟花爆竹随意堆放、存储条件简陋,一旦出现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在分局有关部门及属地派出所的协作下,将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刘某抓获。经询问,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其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依法查获的烟花爆竹900余箱,被第一时间转移至专用存放地点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
民警提示:
根据《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治安管理总队提示,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需要经过相关审批或许可,未经审批或许可私自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不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提示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拨打110举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燃放要求:
1.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可燃放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摔炮、拉炮、砸炮和旋转、钻天、多响(含双响)等升空类烟花爆竹、礼花弹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品种。
3.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处罚措施: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该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采写 / 新报记者 常健 张艳
图片由天津市公安局提供
责任编辑 / 翟玉静
值班编辑 / 隋寅伟
审校 / 窦怀国
责校 /王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