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警方微信公众号(shjingfang)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注意!注意!!注意!!!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如果未经许可
无论是运输、储存
还是销售烟花爆竹
都是违法的!
近日
泗洪警方依法查处两起
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行政拘留3人
查获各类烟花爆竹685箱
9月20日,在泗洪县青阳街道某小区内街的一间门市房内,泗洪县半城镇刘西嘴村居民王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泗洪县应急管理局查获,该案于11月13日移交到泗洪县公安局。泗洪县公安局桥南派出所受理案件后,于11月15日再次到上述地点检查时,在该处的另一间门市房内,再次查获王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现场查扣其存放于门市房内及面包车上的烟花爆竹116箱。11月27日,泗洪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王某行政拘留10日。
11月14日,泗洪县公安局朱湖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朱湖苗木基地,发现两辆货车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现场查扣烟花爆竹569箱。随后,民警通过调查走访,将居住在宿迁区埠子镇西官庄村的石某某、沭阳县沭城镇的李某某等两名嫌疑人抓获。经查:2024年9月份以来,石某某先后多次从外地购买烟花爆竹,并将购买的烟花爆竹运输至泗洪县朱湖镇新行村朱湖苗木基地内事先准备好的货车上非法存储;李某某在无运输危险品资质的情况下,于11月9日将石某某购买的烟花爆竹非法运输至朱湖苗木基地内。12月5日,泗洪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石某某行政拘留5日、对李某某行政拘留3日。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需要经过相关审批或许可,未经审批或许可私自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不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拨打110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