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北省消防条例》

已于2024年11月9日正式施行

《条例修订后针对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有何变化和亮点

今天,河北消防继续为大家解读

解读十:进一步强化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中“法律责任”一章针对一些比较严重的消防违法行为新增罚则8条,分别涉及自动消防设施未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以及出具的书面文件;重点场所未告知公众火灾危险、自救逃生方法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灭火器材位置,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承包、租赁、共用各方未书面约定消防安全责任;违反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内容。

具体如下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自动消防设施定期实施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业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依法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服务项目以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在显著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像等方式告知公众火灾危险、自救逃生方法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灭火器材位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举办活动;

(二)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车通道;

(三)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前款第一项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罚;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由有关部门移交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书面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或者警告

第四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畅通火情信息共享渠道,明确协同联动方式,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应当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妨碍他人使用。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八十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罚。

来源 ▏大城县融媒体中心

供稿 ▏大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编辑 ▏刘宁 刘贺英 王小东

审核 ▏张俊英 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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