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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至12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锐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黄某贵等28人涉嫌犯非法采矿罪,邹某赣等4人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暨岑溪市人民政府起诉上述被告人及张某现等5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4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岑溪市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10月初,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锐等29人在岑溪市马路镇某山场以原山浸矿的方式盗采稀土,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面积达16497平方米,破坏矿石量达129332吨,破坏离子相稀土氧化物资源量达121.58吨,破坏稀土矿矿产资源价值达2310.02万元;邹某赣收购上述刘某锐等人盗采的稀土后,指派3人往江西等地运输;盗采稀土期间,刘某锐请托公职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为其逃避打击提供帮助,刘某锐送给李某某现金110万元。
岑溪市人民政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33名被告人及已另案判处刑罚的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区域源头消洗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00万余元。
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矿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及损害赔偿问题,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就犯罪事实的认定、定罪量刑、法律适用及赔偿责任进行了辩论,各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文字:欧阳豪
编辑:刘泳敏
校对:吴雨凡
审核:覃石金∣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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