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虎 巫英蛟
“看到这个判决结果,真想杀了法官!”贵阳女子李艳拿着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一审判决书,绝望地说道。
究竟是怎样的遭遇,让这个弱女子陷入到如此大的无助与绝望?这还要从李艳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原富北支行)(下称云岩支行)在2015年4月14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说起。
贵阳银行。刘虎 摄
01
不懂金融行业的潜规则
轻信债务人承诺惹上大麻烦
据李艳介绍,在与云岩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前,她从未向银行借贷过大额款项。她是一个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创业者。“完成工作任务后,只要客户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我和团队工作人员的生活就有着落,根本不需要向银行借几百万元这么大笔钱。”
之所以会在云岩支行的《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字,李艳回忆说,是因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南佳上)拖欠其咨询服务费和团队工资300多万元长期未付,而海南佳上董事长黄江告诉李艳,海南佳上要向云岩支行贷款,需要有人配合公司和银行在一些文件上签字,等贷款到账后,就会支付对李艳的欠款。
“咨询服务费迟迟不能到位,我无法向其他参与海南佳上工程造价工作的伙伴们交代,这让我心急如焚。海南佳上是甲方,黄江要求我配合签字才能支付欠款,这样情况下,我根本不敢拒绝。但我真的认为,是海南佳上在向银行贷款——我不可能傻到自己向银行贷款来还自己的钱。而且这次虚假贷款,我没见过一分钱。”
李艳表示,除了讨还欠款心切,她还因为觉得黄江和银行关系密切,不会有事。“我经常看见王庆琼(原贵阳银行富北支行行长,已因犯违法放贷等罪被判刑)出现在黄江的办公室,两人有说有笑,关系非常好,银行还安排有5-6个人在黄江的公司坐班。我想,既然银行行长都在支持黄江,他们公司贷款需要找人配合签个字会有什么风险?他只要从银行拿到贷款后,把欠我的钱还我,我就能给我的工作伙伴们一个交代了。”
李艳的说法得到了黄江的印证。
一审中,黄江在向云岩法院呈交的《答辩状》中坦言,支行行长王庆琼为解决其实际控制的贵州博灏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州博灏公司)的不良贷款,提出可以为海南佳上子公司贵州佳上雍阳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雍阳公司)财富广场项目提供贷款及给予10亿元授信,但要求海南佳上提供员工、个体工商户、公司等自然人、单位作为贷款主体,完成所有贷款资料,“李艳虽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但所贷款项全部被黄江用于支付财富广场项目的工程款,李艳并没有得用一分钱,因此,其并非实际借款人”。
不仅有始作俑者黄江的陈述加以说明,李艳在与云岩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时的真实状态,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在对黄江的《不起诉决定书》中也有描述。
云岩区检察院认定,2014年,海南佳上建设毕节市纳雍县财富广场项目需要资金投入,便通过贵州博灏公司与云岩支行联系申请贷款,因贵州博灏公司是云岩支行授信客户,海南佳上、贵州博灏公司便以公司员工及亲朋好友名义申请经营性贷款,“其中,使用了李艳的名义申请经营性贷款400万元,并提供了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该笔贷款最终用于支付纳雍财富广场工程项目的材料方重庆渝万集团”。
云岩区检察院为该《不起诉决定书》还出具了说明,其中提到,为免除李艳还贷责任,贵州博灏公司出具了黄江、黄山、史万荣、英伦城邦为担保人共4种方案,偿还李艳名下贷款,并得到贵阳银行的审核同意,这实际上置换了李艳名下的贷款合同主体。
然而,云岩法院在一审民事判决中并没理会黄江和云岩区检察院的说法,完全回避了王庆琼的违法放贷行为在李艳与云岩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
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刘虎 摄
“我当时一点都不懂金融行业的潜规则,事发后,我才听说了不少类似我这种被银行和实际贷款人联手欺骗的案子。当时我向黄江讨还欠款的心情太迫切了,犯下了轻信黄江的错,更没想到银行会和黄江一起骗人。可是,公安经侦部门都已查清问题了,为什么法院还要让我承担还贷责任呢?更过分的是,还要承担每年约百分之16的罚息和复利。”当2024年5月看到一审判决她支付云岩支行贷款本息约千万元时,李艳陷入了深深的绝望。
02
同一法院对民刑认定事实完全相悖
当事人指案涉贷款发放过程猫腻多
在李艳与云岩支行《个人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中,云岩法院不仅否定李艳只是“名义借款人”,还认为“云岩支行工作人员对于涉案贷款的发放均严格按照贷款通则和行业规范进行”。对此,李艳和她的代理律师强烈批评了这些判决表述和观点。
李艳回忆了当初与云岩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时的情景。她记得,由海南佳上带来签字的人很多,大家排着队,她被人领着在一摞文件上签字,其中还有一些空白纸张,“他们让我签哪儿我就签哪儿,签字时还有人专门遮挡文件内容。我当时想,可能人家有什么商业秘密不愿意让我看到,自己只是黄江的债权人,根本没好意思要求看文件内容。几年后,我真正看到贷款资料时才发现,里面很多地方的签名根本不是我的笔迹,不知是谁签上去的,肯定是银行工作人员写的。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冒签我的名字也是‘严格按照贷款通则和行业规范进行’,我真的不服。”
李艳表示,二审程序中,她和律师已经申请就贷款资料中“李艳”的签字笔迹进行鉴定,法官还未回复。
除了贷款资料中的一些签名疑云,2017年海南佳上向云岩支行做出的《变更合同主体申请》中,也提到了云岩支行在发放贷款中的种种问题。该《申请》提到,“因我公司靠自身资质无法贷款,因此,告诉李艳让她以自己的名义帮助贷款,然后再将贷出的款项偿还李艳。但实际上,我公司只是利用李艳贷出四百万元后用其偿还了我公司欠重庆渝万集团的债务,李艳的债务我公司并未偿还。李艳与贵阳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整个过程,实际是由我公司一手操作,我公司只是让她在合同上签字而已,其合同形式上的签字也是在我公司的安排下进行,我公司自始自终没有让李艳知道所签文件的内容,李艳签字时,我们将文件的内容反扣或遮挡,让她在应该签字的地方签字就行”。
对此,李艳的代理律师认为,从海南佳上做出的《变更合同主体申请》可以看到,不管“故意将文件的内容反扣或遮挡”的“我们”有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在李艳与云岩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现场出现这些匪夷所思的行为,都无法被认定为“云岩支行工作人员对于涉案贷款的发放均严格按照贷款通则和行业规范进行”。
云岩支行在李艳名下贷款发放中的问题,不仅仅是签字流程不合规范。从王庆琼案《刑事判决书》对整个过程的定性来看,云岩支行相关工作人员在王庆琼的利益蛊惑和施压下,全行在涉及贵州博灏公司的贷款发放中,均未进行贷款前调查、贷款中审查、贷款后追踪检查。
王庆琼违法放贷案《刑事判决书》认定,2011年4月至2015年10月,王庆琼担任贵阳银行富北支行行长期间,明知贵州博灏公司未实缴注册资本、自己为实际控制人、贵州博灏公司自保自贷、违规用信贷资金对外放贷及投资、帮助客户虚构贷款资料等情况,仍要求富北支行信贷人员尽快审批博灏公司的授信申请,王庆琼本人向总行隐瞒博灏公司真实情况,违规审批上报贵州博灏公司担保的授信申请。
在博灏公司担保授信获批信用阶段,王庆琼明知该公司在富北支行的担保贷款业务均存在贷款主体虚假、合同虚假、贷款用途不真实、经营场所不真实、还款能力不真实、交易流水虚假、财务报表虚假、上下游购销合同虚假、无交易发票凭证、无原始发票等情形,仍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权给银行工作人员打招呼或通过工作施压等方式,要求富北支行市场营销部必须尽快办理该公司担保贷款业务,致使银行工作人员未对贵州博灏公司担保贷款的借款用途、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未进行严格审查,未严格进行贷款前调查、贷款中审查、贷款后追踪检查。上述贷款经王庆琼审批同意发放后,在贷款支付环节要求贵州博灏公司员工违规倒账,以“断现”等方式逃避监管,并将资金最终转给实际需求人。王庆琼违法发放贷款金额达99062.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王庆琼案终审《刑事判决书》内容。受访者提供
“难以想象,在两级法院的刑事判决明确指出云岩支行放贷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云岩法院怎么还能做出‘云岩支行工作人员对于涉案贷款的发放均严格按照贷款通则和行业规范进行’的认定?这样的认定,怎么能让当事人有一点点信服?”李艳的代理律师说。
此外,李艳介绍,具体到她名下的贷款发放过程中,云岩支行还存在伪造《购销合同》发货方重庆渝万集团公章和董事长印章、签名,以及对涉案抵押物明显高于市场价值的评估结果没有进行审核的问题。“纳雍项目4万余平方米在建物业产权,即便按照成品物业价值,也虚增评估值一倍以上,何况还是尚在开挖基础阶段的物业。银行这样明目张胆地违法违规,还挖空心思让我承担还贷责任,这还有天理吗?”李艳说。
03
违法放贷轨迹曝光
法院铁了心让“名义借款人”还贷
2016年10月,因为贷款购车,李艳意外发现自己有不良征信记录,才发现名下竟有是年4月13日到期的400万元巨额贷款。李艳随即与贵阳银行交涉。期间,海南佳上表示愿置换贷款合同主体,但贵阳银行一直不置可否。
2018年9月,云岩支行向云岩法院起诉李艳,要求其偿还贷款本息,并顺利胜诉。诉讼中,抵押担保人贵州博灏公司向李艳书面承诺保证还款。之后,李艳上诉。
2019年11月,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案件明显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先刑后民”原则,驳回贵阳银行诉请,案件移送警方侦查。
2024年1月,王庆琼案尚在云岩法院审理中,云岩支行便再次起诉李艳,而云岩法院竟然受理了。更让人没想到的是,云岩法院竟然无视各项证据,一审判决李艳夫妇偿还贷款本息近千万元,此外,在确认云岩支行对现在已经处于烂尾状态的纳雍项目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同时,令人瞠目地免除了黄江和贵州博灏公司等一众担保人的还贷责任。
据了解,2015年,贵阳银行总计向黄江违法放贷3亿元,其中2.1亿元拆分为52笔贷款,落在52位各种身份人员名下,他们大多是与海南佳上有关的员工及其亲朋,除此之外,还有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大学生、出租车司机,剩下的一小部分就是像李艳这类与其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员。
在这些“名义借款人”参与的违法放贷轨迹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链条:所有贷款主体、资料虚假,所有操作流程违法违规,皆由王庆琼主导操控,黄江和贵州博灏公司积极配合。
“在这个链条中,纳雍县房管局的违法行为特别值得一提。为配合王庆琼和黄江违法放贷,纳雍县房管局为黄江的纳雍项目4万余平米的在建物业,出具了登记在贵州博灏公司名下的产权证书和他项权证。纳雍县房管局曾向贵阳观山湖法院出具说明称‘该产权证书只有向贵阳银行融资贷款的功能,无市场交易价值’。”
纳雍县房管局出具的虚假《产权证书》及给法院的《情况说明》。受访者提供
李艳的代理律师介绍,纳雍房管局冒险违法,是因为贵阳银行高层曾向纳雍县政府保证,会为纳雍项目持续放贷10亿元,助力提振纳雍经济。然而,贵阳银行后来食言。黄江在收到3亿元贷款后,全部用于偿还外债和购买贵阳银行的不良贷款债权,几乎没有资金投入纳雍项目,导致项目烂尾,“项目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状态。”
自2018年起,贵阳银行向这些“名义借款人”陆续提起诉讼。其中,一批在校大学生被起诉后反弹激烈,贵阳银行见状便更换了贷款主体,并给予每人5万元赔偿。而其他“名义借款人”均被云岩区法院判决还贷并支付高额罚息和复利。
04
多任行长涉违法放贷问题
风险管控一直是贵阳银行薄弱点
作为中西部首家上市的城商行,2016年8月,贵阳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然而,在上市仅两年后,贵阳银行就迎来人事动荡。
先是推动贵阳银行完成上市的行长李忠祥,于2018年11月份被调任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而王庆琼违法放贷犯罪就发生在李忠祥任内。
据时任雍阳公司总经理王志祥在《律师调查笔录》中披露,2014年10月左右,海南佳上就与云岩支行达成协议,由雍阳公司向贵州博灏公司注入实物资本,由贵州博灏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用1.6亿元贷款购买云岩支行不良贷款,用雍阳公司的项目收益来消化不良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作为支行行长,王庆琼自2015年违法放贷总额近十亿元。众所周知,支行审批贷款权力有限,其违法放贷犯罪的完成,难说不是上级支持、下级配合的结果;而王庆琼的违法放贷行为,客观上确实美化了贵阳银行《资产负债表》,对贵阳银行2016年顺利上市起到了助力作用。
此后,2018年12月接任行长的罗佳玲,由于任职资格问题不到一年就提出辞职;再之后就是2019年从外部空降过来的夏玉琳,任职一年多就由于各种原因离职了。而公众再次看到夏玉琳的名字,则是在一份刑事判决书中。2022年10月12日,夏玉琳因犯受贿罪,被贵阳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夏玉琳一同落马的,还有另一位云岩支行行长刘志浩——2022年6月28日,刘志浩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贵阳中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拉长时间来看,也有不少例子说明,一直以来贵阳银行的风险管控意识相对薄弱。
在2005年,贵阳银行第一任行长李隆中就因为违规发放贷款,导致严重坏账,由此锒铛入狱;在2008年,李隆中接任者王绍文也是因为风险管控意识薄弱,违法签批6000万元的假贷款担保,造成银行重大损失,被免去行长职务。
2021年至今,现任行长盛军算是坐稳了一把手位置,因此,贵阳银行业务连续性终于有所好转。而且,从盛军的履历来看,他之前主要是在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负责信贷和投资管理业务,算是风险管控的专业人士。
行长作为银行的一把手,不仅是掌舵者,同时也应该是风险把控的第一人,如果连他们的风险管控意识都如此薄弱,那整个银行的风险管控意识,就比较难提高。
这也就难怪在上市的8年里,贵阳银行先后踩雷正威、恒大、中天金融等暴雷企业,涉案债权超过36亿元。
回到李艳等“名义借款人”与云岩支行的借贷纠纷一案,12月20日,该案二审将在贵阳中院开庭。
贵阳市中级法院。刘虎 摄
有人算了一笔账,贵阳银行对这几十位“名义借款人”进行诉讼,如果都按云岩法院判决执行,贵阳银行不但能回收2.1亿元贷款本金,还能收获5亿元以上利润,这无疑是很好的“造债、化债”新招。但是,这样的新招,真的是一家力争立足贵州、辐射西南的上市银行应该玩的套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