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贩卖假毒品案件,被告人Z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2300元予以没收。
以假乱真,震惊!
2024年1月19日,购毒人员F某某主动联系被告人Z某,想要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头”。二人在约定地点见面交易,F某某支付毒资750元,Z某交给F某某1支电子烟“弹头”。2024年1月28日,F某某联系Z某,支付750元毒资购买1支电子烟“弹头”。
2024年1月29日,购毒人员L某经F某某介绍联系Z某,想要购买2支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头”,并转账800元。在双方到达交易地点准备进行交易时,Z某发现了民警,于是放弃交易,将随身携带准备交易的2支电子烟“弹头”丢弃并试图逃跑,但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扣押的2支电子烟“弹头”均未检出依托咪酯成分。Z某、F某某、L某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结果均呈阴性。
虽“假”但“刑”,犯法!
文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Z某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多次将不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头”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Z某所贩卖的毒品经鉴定未含有国家列管的毒品成分,且其并未知道该情况,贩卖毒品的行为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退缴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及Z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Z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2300元予以没收。
来源:文昌法院
(来源: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