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让同事、朋友无偿搭“顺风车”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也是一种增进感情和友谊的有效途径,但在搭“顺风车”的途中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提供无偿搭乘的司机需要承担责任吗?法律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龚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某日晚餐后,龚某搭乘赵某驾驶的车辆前往龚某家中休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龚某九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龚某将赵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土坪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审理结果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关于“好意同乘”中无偿性的认定,应综合驾驶人的搭载行为是否出于营利目的、是否追求搭乘报酬、是否具有互帮互助的主观善意等因素予以判断。


本案中,赵某无偿搭载龚某,且在行驶过程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可以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经土坪法庭干警耐心释明法理,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由保险公司理赔座位险,由赵某赔偿龚某8万元,并当场兑现4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好意同乘”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减轻赔偿责任的认定,是对助人为乐予以肯定和鼓励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提醒好意施惠者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仍需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供稿:正安县人民法院 土坪法庭

审核:李泽科 朱俊韬

编辑:骆林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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