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罪)在酒里,毁于杯(悲)中

你若酒驾,蜀黍必查+曝光!

涉酒驾驶,实则是在为生命砍价
每一次心存侥幸都是在拿生命做赌注
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为切实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针对酒(醉)驾、无牌无证、不按规定礼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案例一

2024年11月02日23时35分,丁某醉酒驾驶新D3988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奎屯市迎宾大道与南环路以南500米处,被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因丁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伊犁州奎屯医院进行提取血液样本检验,经检验丁某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丁某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1月07日01时20分,张某醉酒驾驶新JA9Y5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奎屯市准噶尔路与塔城街以西路段,被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因张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伊犁州奎屯医院进行提取血液样本检验,经检验张某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张某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1月08日17时50分,杨某醉酒驾驶新DC5T1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奎屯市乌鲁木齐路与昌吉街以东200米处,被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7mg/100ml。因杨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伊犁州奎屯医院进行提取血液样本检验,经检验杨某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257mg/100ml,杨某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1月11日00时16分,王某醉酒驾驶豫NB655L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奎屯市迎宾大道与冬青路交叉路口以北50米处,被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因王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伊犁州奎屯医院进行提取血液样本检验,经检验王某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118mg/100ml,王某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11月13日23时45分,苟某醉酒驾驶新CD1F6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奎屯市迎宾大道与冬青路以北200米处,被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因苟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伊犁州奎屯医院进行提取血液样本检验,经检验苟某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108mg/100ml,苟某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12月03日23时05分,苗某醉酒驾驶苏M5D45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奎屯市北京路与团结东街以东,被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因苗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伊犁州奎屯医院进行提取血液样本检验,经检验苗某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270mg/100ml,因在停车场内短距挪车,苗某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4年12月06日23时56分,朱某醉酒驾驶新DD0K2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奎屯市迎宾大道与冬青路以北300米处,被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因朱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伊犁州奎屯医院进行提取血液样本检验,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曝光、处罚不是目的,希望对广大驾驶人起到警示作用,促进广大交通参与者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让辖区交通环境越来越好。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不要以身试法

做到

文明驾驶 安全出行


来源|平安奎屯

编辑丨杨鹏飞

审核丨程元浩

签发丨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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