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波 车若雯

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并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现行《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新《矿产资源法》在立法宗旨、矿业权制度、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修订。本文将结合具体法条,对新《矿产资源法》的变化、意义与影响进行解读。

一、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的变化

新《矿产资源法》在立法宗旨上,除了继续强调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外,还新增了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矿产资源安全等内容。这些新增内容体现了国家对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全面考量,既注重经济发展,又强调环境保护和资源安全。

结合具体条文来看,新《矿产资源法》第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这一条款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属性,为后续的矿业权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新法还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此外,新《矿产资源法》还明确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法条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如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领域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提高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水平。”

二、矿业权制度的重大变革

新《矿产资源法》在矿业权制度上进行了重大变革。首先,新法将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并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这体现了市场规律在矿业权出让中的主导作用。具体法条如第十七条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

其次,新法明确了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与行政许可进行了区分。长期以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是物权证书,也是行政许可证书。新《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即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证书后,进行勘查、开采前,还需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方可进行勘查、开采作业。这一修订在法条上的体现如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

此外,新法还细化了矿业权管理制度,如规定了探矿权人享有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采矿权人获得采出矿产品,并赋予了矿业权人优先取得新发现矿产资源的权利。同时,新法还延长了探矿权期限,新增了探矿权保留制度、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等。

三、矿区生态修复制度的强化

新《矿产资源法》在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上进行了全面强化。首先,新法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的原则和要求,如第四十四条规定:“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

其次,新法规定了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如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这一条款强调了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责任,有助于推动矿区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此外,新法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并规定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以及生态修复的实施和监管要求。这些规定在法条上得到了具体体现,如第四十六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四、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的建立

新《矿产资源法》首次建立了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提高应对矿产资源供需失衡等突发事件的能力。具体法条如第五十条规定:“国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储备结构、规模和布局并动态调整。”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储备设施建设、产能储备责任、储备地划定以及供应安全预测预警体系等内容。这些规定在法条上得到了具体体现,如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物资储备、能源等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矿产品储备,建立灵活高效的收储、轮换、动用机制。”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的完善

新《矿产资源法》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方面也进行了完善。首先,新法建立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和全国矿业权分布底图及动态数据库,提升了监管和服务效能。具体法条如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以及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矿业权分布底图和动态数据库。”

其次,新法加强了信用记录管理,规定了矿业权人和从事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的要求。这一规定在法条上的体现如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矿业权人和从事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此外,新法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这一条款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保护的严格态度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六、意义与影响

新《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对于推动我国矿业领域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法的实施有助于完善我国矿业权制度,推动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矿业权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其次,新法的实施有助于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矿业绿色发展。通过强化生态修复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可以促使采矿权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再次,新法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提高应对矿产资源供需失衡等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可以确保国家在矿产资源供应紧张或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调控。

最后,新法的实施还有助于推动我国矿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通过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可以推动我国矿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综上所述,新《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是我国矿业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新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矿业权制度、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以及推动矿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同时,新法的实施也将对矿业企业、投资者以及相关利益方产生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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