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行医案。
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李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大理、文山、楚雄辖区乡镇集市摆放耳科专治、牙科专治摊点,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两次被当地卫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后李某某再次到姚安县某乡镇集市摆耳科、牙科摊点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被县卫生行政部门查获。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在接受二次行政处罚后仍进行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生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施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