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闽清法院审结一起境外务工期间
被蚊虫叮咬感染疟疾身亡而引发的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刘某生前受雇于某公司,2021年8月因公司工作需要,刘某前往境外工作。公司为包括刘某在内的11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海外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限内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500000元;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限内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为300000元...”
在保险期内
刘某于2022年5月25日
被蚊虫叮咬感染疟疾
于5月27日死亡
死亡原因为疟疾导致多器官机能障碍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家属认为
刘某因蚊虫叮咬感染疟疾
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非自身原因所致的突发事故
符合意外身故险的理赔情形
应赔偿500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疟疾属于传染病
保险条款明确将被细菌病毒感染的疾病
剔除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应该适用突发疾病身故的保险金额赔付
即赔付300000元
一级法官 叶道伟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死亡的原因系被蚊虫叮咬感染疟疾导致多器官机能障碍,直接诱因是蚊虫叮咬,感染疟疾发病是过程,该事件整体符合保险条款释义中关于“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遭受的伤害”的定义。
而保险条款第六条载明,“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九)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该约定已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排除于免责条款之外。
故刘某的死亡原因应认定为属于非其自身原因所致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500000元。
判决做出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闽清法院出品
供稿 |坂东法庭
编辑 |陈 雅
初审 |季台赠
终审 |林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