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波席梦萦

今年热映的环保司法题材电视剧《江河之上》中有段剧情:村民胡勇受村主任廖强军误导,在未取得伐木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杨树共206棵,被森林公安抓获。法院最终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胡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综合考量胡勇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劳务代偿作为罚金刑的执行方式。

那么,什么是“劳务代偿”呢?

以此案例为引,本文将为大家讲述劳务代偿、补种复绿等环境修复责任的新型承担方式在生态环境诉讼中的适用。

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定义与性质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指侵权人为使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和功能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责任在生态环境诉讼案件,尤其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保护环境公益、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

劳务代偿和补种复绿等新型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案件中具有宝贵的应用价值:不仅有助于在侵权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还能在执行过程中增强破坏者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因此,在环境案件中,应积极探索和应用此类责任承担方式,以实现惩罚违法行为与修复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二是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即劳务代偿、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

劳务代偿,是替代性修复的方式之一,被告人在无力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以提供劳动代偿的方式进行赔偿。实践中,劳务代偿可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侵权人确有悔改表现,且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二是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存在故意并造成严重后果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结合具体案情及审判效果,确定侵权人适宜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全部或部分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补种复绿,是指侵权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在无法实现原地修复的情况下,准许侵权人在同地区异地点进行重新种植,以使得植被覆盖率与原有情况持平,实现“异地修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生态保护效果。

增殖放流,是指采用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投放鱼、虾、蟹、贝等原种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这是补充渔业资源种群与数量,改善与修复因捕捞过度或水利工程建设等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的一项有效手段。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依据

下表梳理了部分重点法律法规条文,这些规定为劳务代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新型承担方式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表1:有关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部分法律条文截取



四、典型案例参考

下表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部分典型案例,并总结了案例中所使用的不同形式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供参考。

表2: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部分典型案例



以上述列举的案例1为例,其适用以购买碳汇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方式,实为创新,既实现了生态修复目标,又有助于实现“双碳”目标,是新发展理念在新时代环境司法中的生动体现。

案例2系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要求义务人承担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具备的生态修复费用追偿主体资格等内容,支持了行政机关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后关于支付修复费用的请求,为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治理提供了示范,有效破解“企业破坏生态、环境利益受损、政府兜底买单”的生态环境保护困局。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通过明确责任内容、丰富实现方式以及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可以有效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落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五、总结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胡勇的罪刑并不算重,但考虑到其独自抚养未成年的脑瘫儿的特殊处境,结合其良好的认错及改正态度,最终司法机关判决胡勇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举有助于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的目的,同时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创新精神。

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中使用劳务代偿、补种复绿等方式有助于提升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劳务代偿为有承担法律意愿但赔偿能力有限的侵权人提供了一种通融的方式,减轻了侵权人的资金压力,有利于推进法律责任的承担。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这些新型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有望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同时,在立法上,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这些新型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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