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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11月12日17时23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张某民在双廊镇莲花曲洱海湖区范围内通过下丝网的方式进行违法捕捞,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民依法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同时,《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案例二
11月11日,大理州洱海保护治理及流域转型发展指挥部驻上关镇、双廊镇工作队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有商贩在上关镇海潮河湾的洱海湖滨带范围内擅自设立摊位,从事咖啡销售活动。工作队已多次进行劝阻,但该商贩依然无视规定,持续进行违规摆摊与经营活动。鉴于此,工作队恳请相关部门对此行为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查处。
接到举报后,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迅速赶往现场。经现场核实情况后,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后续执法队将加大对相关区域的执法巡查力度,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三
11月12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有人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风听雨说海景美墅洱海廊桥店东(西环海线)附近摆摊设点。
接到举报后,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迅速赶往现场。经现场核实情况后,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后续执法队将加大对相关区域的执法巡查力度,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温馨提示: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在此提醒,摆摊设点应当进入市场或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切勿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此外,《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禁止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案例四
10月16日15时45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10月20日11时19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某韬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李某韬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11月7日18时14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张某程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张某程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11月12日18时22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松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松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11月12日18时37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苏某明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苏某明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洱海,大理之魂,云南之宝,是我们共有的温馨家园。守护这个璀璨明珠,不单是句响亮的口号,而是你我肩头的责任、心中的使命。当你在洱海边看到破坏洱海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时,请不要犹豫,勇敢地站出来制止,同时,还可以用手机记录下来,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上报,我们将会及时处理。
来源:智慧洱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