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员完成第一个订单后,在前往第二个订单服务地点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自己承担还是由家政服务公司承担?

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人身伤害案件中,两个订单之间的时间属于家政服务员个人时间还是上班时间,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双方争执不下。

案情回顾

小王是A公司的一名家政服务员。小王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失控倒地,车辆前部与前方行人小李相撞,造成小李受伤。后小李因医治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王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事发当日小王共有两个服务单,第一个服务单显示为大兴区某小区,服务时间8:00-12:00;第二个服务单显示为丰台区某小区,服务时间14:00-18:00。

小王主张,事发当日12时20分左右完成第一个服务单,从客户家出来就餐后,准备回位于丰台区的住处拿雨具,再前往第二个服务单客户家。

A公司主张服务单约定之外的时间是个人时间,事故发生时小王行为自由不受公司控制,小王并非履行职务行为,A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李的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以及A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4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小王主张打算回住处取完雨具再前往第二个服务单地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则主张事发时为小王下班途中,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两个服务单的间隙时间是为小王前往下一服务地点预留的准备时间,小王陈述回住处取物品再前往下一服务地点,结合三个地点的距离以及出行时间,小王的上述行为并未超出正常合理的需求,可以认定小王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以上损害后果,应当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小李的继承人主张小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小李的继承人各项损失136万余元。后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判断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围时,除一般原则外,还必须考虑其他特殊因素,如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以用人单位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为用人单位受益或个人受益),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

本案中,小王主张其系完成第一个服务单后回家取雨具,A公司则主张其去向不明,并非职务行为。对此,按照A公司的工作安排,小王两个服务单之间至多间隔2个小时,时值中午,两个服务单间隔时间系小王进行准备并进行通勤的合理时间。小王主张回住处取完雨具再前往第二个服务单地点,该行为并未超出正常合理的需求,事故发生时小王系履行职务过程中。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并就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提示,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工作人员应当审慎执行工作任务,吸取本案教训,树牢安全意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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