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招投标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1.政府工程施工项目拦标价达到400万元,必须走公开招标程序(其中:货物、监理、跟综审核、竣工结算审核服务费,不管多少也要走公开招标程序)。不走此程序,不仅违反管理性规定,还违反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当然具体还是要看发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投标工程量清单,如果改变招标工量单(评标环节可以直接废标;清标环节可启动复评程序予以废标;合同签订后则不能废标,且投标工程量清单系工程最终结算的依据)。

3.业主签发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可主张双方合同关系从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成立。

4.投标人拒签建设施工合同的后果(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退、赔偿损失、并且可能被行政处罚和纳入黑名单)。

5.招采文件规定货款或服务费支付方式,在签合同时约定(付款方式、审减效益费),由于约定不明,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最终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招标人可解除合同重新招标。这种情况下,监督部门可能会处罚招标人。

6.投标解锁不成功(有几种情形),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上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不退。

7.关于工程保函的陷阱。有一类要特别注意,即非融担,他无需行政许可。这一类一般是皮包公司。

二、工程招投标中的律师业务

1.单一来源采购中的单一性预论证;

2.设备进口业务中的设备进口必要性预论证(查是否在禁止或限制进口清单中);

3.招采文件审查修改,增加招标成功率,减少文件因违法违规而被评标委员会流标;

4.招标采购文件公示阶段,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违法的→律师可代理质疑环节→投诉环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环节;

5.开标现场异议。对未发废标通知书;低报价未予澄清说明,未给合理时间,即作无效标处理;未要求提供佐证,即作无效投标处理等代为提出异议;

6.中标公示期内代理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投诉、复议、诉讼,理由有如下几种情形供参考:一是评标委员会组成违法(无业主评委或人数不合规)、二是项目经理或总工有在建、三是五大员有在建、业绩造假、虚假承诺等;



7.隐蔽工程有设计变更的,若无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结算可以予以审减(质证结算审核报告或造价鉴定)。

8.进度结算(计量计价)的效力,如有,最综结算时原则上不再重新结算。

9.结算审核方法(全面审查为原则,抽查法、重点法为例外),主材单价签认的重要性。(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摘录自王顺利律师在2024年建设工程领域专题论坛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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