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

村民向亭湖盐东镇兆丰村喊话:你们村委会何时向我举报人公布一下河水检测报告???拦河养殖手续是否齐全?任何借口绝不能临驾鱼法律法规之上!

网友投稿:本人是盐东镇的村民,从2024年10月27日起就向盐城市长热线、亭湖信访办、盐城市农村农业局、亭湖农村农业局、盐城市水利局、亭湖水利局等实名反映情况。但所有反映最终都归结到了“兆丰村”,由该村出面进行了统一格式化的回复(参见下方),但本人要求提供水质检测的前后报告书、渔业养殖许可证和要求提供出村民代表会办纪要等诉求一直没回应:

盐东镇原文答复如下:



所以本人特把此民生的事公布于网上,请广大网友看看以下追问是否确当?我本人是否有权利要求村委会出示相关证据???作为老百姓有无权利监督村委会的工作。
1、什么是“经村民代表”通过?怎样通过的,有哪些代表,又是怎么选举出来的,当时会办纪要有没有?
2、什么是“明显好转”?光凭回应几个字?证据呢!!!最,讲实事求是…哪得拿出前后权威部门检测水质的报表呀!!!
3、什么是“得到根治”?根治是不是叫彻底,既然讲了这么绝得拿出依据来吧!
4、河道实施“以河养鱼、以鱼养水”改革试点工作。请问有没经过相关部认可,发放渔业养殖许可证?并请公示出来。
5、什么是“一致认可”?什么是一致认可,认可有书面记录调研吗?是所有村民一一都认可了吗?
现提请广大网友跟我一起“静静”等待“兆丰村”的河水检测报告书(需一年前和当下的可对比的权威报告书)、渔业养殖许可证和村民代表当时研究决定的会办纪要!!!




对以上回复村民本人再次表示完全不认可。

首先,本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赋予我们监督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并且因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其次,我检举:盐东镇兆丰村“以河养鱼、以鱼养水”改革试点工作看似美好,实则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这是违法行为和顶风作案轻视上级红头文件的行为。为保证河道行洪排涝,保障航道通行安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2023年3月20日盐城市下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清理非法设置的渔罾渔簖养殖网箱及地笼网等禁用渔具的通告》的联合“盐城市农业农村局、盐城市通运输局、盐城市水利局、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盐城市公安局”五个部分下发的红头文件规定。

二、按盐东镇兆丰村以上回复是“2024年初,盐东镇兆丰村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的”这不是个笑话吗?根据盐城市政府2023年5月1日起仍未自行拆除禁用和违规渔具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组织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收缴,立案查处。【追问:五个部门联合发文了,难道该村委会的权限大于他们???该村的触规行为是在文件下发之后啊!!!为何要五部门联合发文,不就是防洪安全是大于一切吗,既然大于一切还谈何什么人或什么组织去实施拦河养殖什么什么的…关于美其名曰的说是养鱼是为了净化水质…那国内有太多类似这样的河道用了其它又经济又筒易的方式方法多了去了…为何不借鉴一下呢???】

三、请权威部门回复盐东镇兆丰村河道养殖是否发放《渔业养殖许可证》,如是合法养殖的话请出具相关证件。

四、“在部分生产河道增殖放流鲢鳙和草鱼虽有理论上治理污染的可能,但这一行为打破了原有的河道生态平衡”。这些外来投放的鱼种可能会挤压本土水生生物的生存空间,对原有的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在短期内或许不明显,但长期来看危害极大。

五、在生产河交界处设立拦阻网的做法虽为防止鱼种流失,但在防洪时期需要拆除,这一过程存在极大风险。若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拆除拦阻网,可能会导致洪水排泄不畅,对周边农田、房屋等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洪涝灾害,威胁村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一隐患不容小觑。我们的水利部门领导应重视这一严重问题!

六、所谓的试点区域水质好转、杂草问题得到根治可能只是短期现象,或许是其他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地将成果完全归功于此次放鱼行动,这种片面的结论缺乏长期科学的监测数据支持。

1、既然兆丰村说:“近一年来,试点区域水质明显好转了”…兆丰村就得拿出打桩养鱼前2023年权威检测部门对水检测报告,和再拿出养鱼后2024权威检测部门的水质检测报告,把前后二份报告作比较,来说明对水质好转及是否是这样的功效!

2、既然说盐东镇兆丰村经村民代表会研究通过的,得拿出当初会办的会议纪要,并得说明选举出“这些村民代表”的标准是什么?和选出的流程又是什么?

如上所提本人及朋友二人下河摸鱼,本人现明确表示“部分”认可:1、2024年10月27日下午2点左右,新建村的村民陈界峰(本人)等2人在兆丰村七中沟与朝阳大沟交汇处的所谓试点区域摸鱼“谋利”,本人对下河摸鱼这一事实表明是存在的,但“谋利”本人坚决反对与不认可:(1)本人摸鱼是兴趣爱好,也是首次下河,也是在刚下河之际及是在—条鱼都没摸到就被制止了;(2)本人也不是从事这一职业的,何谈“谋利”,再说谋利至少摸到了鱼是事实上交易了吧。(3)本人也不知这是兆丰村养鱼的河段(在下河处没有见到任何公示牌或警示牌),就是也只因为村民李春满和二组组长刘云峰前来制止了,这才知是兆丰村养鱼的……所以我才根据盐城市2023年3月20日五部门出具的红头文件精神,进行了实名举报的(举报是公民应有的权利,为弄清事实与内幕,为弄清村干部是否是乱作为,是否一心为公…而作出了举报)。
2、本人认可下河摸鱼这一事实,如触及法规也甘愿接受处罚;
3、我现强烈要求对盐东镇兆丰村书记及河长的违法行为进行问责【作为村干部是绝不可以带头违法违规的,应敬畏与坚决执行上级部门的法规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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