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口岸签证对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旅行社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二、申请口岸签证所在城市口岸
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设在北京、天津、满洲里、二连浩特、海拉尔、沈阳、大连、营口、丹东、长春、珲春、哈尔滨、黑河、绥芬河、东宁、同江、抚远、上海、南京、连云港、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日照、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中山、汕头、南宁、桂林、海口、三亚、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河口、磨憨、西安、乌鲁木齐等城市对外开放口岸。
三、申请口岸签证途径
外国人抵达口岸时,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签证。
(二)被授权单位或者属于口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邀请单位,可以代邀请的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签证。
(三)邀请单位(人)代邀请的外国人向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签证,可以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向口岸签证机关转交签证申请。
四、申请口岸签证所需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应当接受口岸签证机关询问。口岸签证机关需要向邀请单位(人)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人)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口岸签证应当提交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填写《外国人口岸签证申请表》,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本人照片,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邀请单位(人)出具的与紧急入境事由相关的邀请函件、证明材料。邀请单位(人)代外国人提出的口岸签证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人有关证件、申请表复印件。
(一)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
(二)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被授权单位或者已向口岸签证机关备案的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对其他邀请单位,应当提交入境从事相关活动的行程安排计划、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团体L字签证,外国旅游团人数应当为二人(含二人)以上,提交符合规定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人员名单以及旅行接待计划。
(四)申请M字签证,应当提交被授权单位或者已向口岸签证机关备案的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对其他邀请单位,应当提交入境从事相关活动的行程接待计划、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
(五)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公民或者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说明家庭成员关系和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邀请人的身份证明。
(六)申请R(人才)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
(七)申请S2(私人事务)字签证,探亲人员应当提交在华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说明家庭成员关系和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邀请人的护照和居留证件;入境从事其他私人事务,应当提交入境处理紧急私人事务或者出于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请X2(学习)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和录取、入学证明。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明指居民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华侨身份证明指中国护照和国外定居证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明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身份证明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身份证明指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应当提交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口岸签证机关收到邀请单位(人)的代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邀请单位(人)将获得口岸签证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口岸签证受理单》,便于申请人持该受理单搭乘入境交通工具。申请人抵达口岸后凭《外国人口岸签证受理单》向口岸签证机关办理签证。外国旅游团由旅行社向口岸签证机关代为申请签证。
(二)口岸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签发一次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天、停留期限不超过30天的相应种类签证;对外国旅游团签发一次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5天、停留期限不超过30天的团体旅游签证;对外国人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将不予签发签证。
(三)持有口岸签证的外国人应当从口岸签证签发机关所在的口岸入境;特殊情况下,外国人应当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在限定停留区域停留,在限定出境口岸出境。
(四)深圳、珠海、厦门口岸签证机关可以签发停留期限3天或者5天的特区旅游签证。持有特区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入境后停留区域不得超过当地行政区域。
(五)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口岸签证机关缴纳签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