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定战略自信,勇于担当作为,全面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将推动国际海事规则制定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紧密结合,积极参与海事司法国际话语体系、规则体系建设,切实增强我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话语权,推动建设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12月4日,由大连、上海、青岛、宁波四家海事法院共同发起,大连海事法院主办的司法服务“冰上丝绸之路”工作座谈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什么是“冰上丝绸之路”?如何进一步加强海事审判工作,服务“冰上丝绸之路”,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盖峰专访了四家海事法院院长。
广聚共识,助力“冰上丝绸之路”建设
大连海事法院院长 张国全
记者:张院长,大家都知道“陆上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但对“冰上丝绸之路”了解不多,作为本次活动的主办方,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冰上丝绸之路”?
张国全:“冰”,是指北冰洋;所谓“冰上”,就是通过北冰洋向欧洲开辟北极航道;“冰上丝绸之路”,是指穿越北极圈,连接北美、东亚和西欧三大经济中心的海运航道。
2017年,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制定并发布的《“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中,首次将“北极航道”明确为“一带一路”三大主要海上通道之一。2018年,我国政府发表《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提出中国愿依托北极航道的开发利用,与各方共建“冰上丝绸之路”。2018年,我国首次成功完成从大连到芬兰赫尔辛基的北极航道商业运行试验。可以说,“冰上丝绸之路”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一环,也是北极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与北极国家友好合作的重要体现。
记者:今年是海事法院设立40周年。11月27日,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召开。一周后,我们便召开司法服务“冰上丝绸之路”工作座谈会,选择这个时间点有什么特殊意义?
张国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加快推进海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海洋强国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张军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海事法院应如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准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落实到海事审判全过程、各方面指明了方向。
“冰上丝绸之路”不是现实中的一片“冰海”,而是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一片“蓝海”,对于拓展亚欧美海运航线、推动北极地区合作、促进全球互联互通具有重要意义。做好“冰上丝绸之路”的司法服务保障,助力高质量发展,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等重大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更好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对海事审判工作的部署要求,我们借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之东风,在会后第一时间组织了本次会议。
记者:据了解,目前“冰上丝绸之路”尚未大规模投入商业运营,举办此次座谈会的目的是在未雨绸缪,我理解的对吗?
张国全:是的。虽然受气候、配套设施等影响,北极航线尚未全部全面全年通航,“冰上丝绸之路”尚未大规模投入商业运营。但根据相关研究机构数据显示,“冰上丝绸之路”的市场规模,从2018年的349.27亿元左右,增加到2022年的446.51亿元左右,而预测到2029年,将达767亿元左右,可说是前景广阔。
为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我们需要提前谋划,前瞻性布局。海事法院要从司法角度助力“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就必须在开通前谋划考虑开通后需要做的工作,进而做好开通前需要做的工作,围绕重点问题,深入探索,破冰前行。如,加强对“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法律研究,建立外国法查明机制,针对重点国家建立法律文本互换制度;如何为国内外经营主体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搭建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涉“冰上丝绸之路”海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推动纠纷实质性解决;如何坚持“公正、平等、高效、便捷、文明、透明、廉洁”的理念,准确适用条约、国际惯例和中外法律,实施审判精品战略,持续提升涉外司法效能、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如何通过形成典型案例、发布审判白皮书等方式,确立规则,形成指引,展示中国司法文明,助力打造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等等。
完善机制,积极参与北极海洋治理
青岛海事法院院长 吴锦标
记者:通过张国全院长的介绍,我们已经了解到,“冰上丝绸之路”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吴院长,从空间和生产力布局上看,您认为“冰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吴锦标: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的不断变化,“冰上丝绸之路”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对全球航运、贸易体系产生了一系列深远的影响。
一是“冰上丝绸之路”建设将对贸易格局产生重要影响。一旦北极东北航道正式开通,我国沿海诸港到北美东岸的航程,比巴拿马运河传统航线缩短2000海里到3500海里;上海以北港口到欧洲西部、北海、波罗的海等港口,比传统航线航程短25%到55%。这将大大提升我国与欧洲,特别是北欧各国的贸易合作水平,进而重塑全球经贸合作格局。
二是“冰上丝绸之路”建设将对航运格局产生重要影响。“冰上丝绸之路”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全新航运规则将对传统航运格局形成有力冲击。其中,大连、青岛、宁波、上海等城市作为“一带一路”重要港口城市,能够有效联通传统航运规则与北极航运规则、传统航运市场与北极航运市场,并推动全球航运服务产业加速转移和集聚。
三是“冰上丝绸之路”建设将对船舶工业产生重要影响。与传统航道不同,“冰上丝绸之路”的运输通常情况下需要破冰船协助,目前我国破冰船数量远不能满足“冰上丝绸之路”的运输需要,因此,未来破冰船的建设将愈发重要;同时,“冰上丝绸之路”的开通将突破长期以来巴拿马运河、苏伊士运河地理条件对船舶吨位的限制,超大型的货运船舶将可能成为未来船舶发展的重要趋势。
记者:张军院长指出,要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海洋治理。针对“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现实需要,您认为应如何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对我国公民、法人海外合法利益的保护?
吴锦标:一是要积极参与北极海洋治理。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参加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合作,深度参与北极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和实施,推动北极海洋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树立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品牌,对外展示中国法治形象,发出中国法治声音,为构建北极海洋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提高我国在北极海洋法治建设中的核心竞争力。
二是要坚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优势,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依法保护我国公民、企业海外合法利益,有效应对传统安全领域和非传统安全领域风险挑战,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规则示范作用,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要大力推进海事审判高质量发展。主动适应海洋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加快推进海事审判理念、机制、体系、管理现代化,充分发挥海事司法在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各类涉海主体合法有序地参与海洋活动。要对“冰上丝绸之路”建设以及国际航运中心东移所带来的诸如国际船舶登记、船舶融资租赁、新型船舶建造等类型案件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完善规则,为制度创新和行业转型升级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强化意识,提升海外法律使用水平
上海海事法院院长 汪彤
记者:张军院长强调,要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牢底线思维、强化法治意识,依法对我国管辖海域全面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坚决捍卫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汪院长,上海海事法院是如何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平等保护各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
汪彤: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共建“一带一路”进入新阶段,“冰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必然会逐渐扩展。当前国际形势复杂严峻,北极航道的航行也会受到影响。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不仅能更好地保障各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是宣示我国司法权威的有力举措。上海海事法院不断提升自身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通过推出中英文海事诉讼管辖协议示范条款等,吸引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近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后,我们也会持续推广管辖协议示范条款,扩大国际影响力,推动打造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记者:推进“冰上丝绸之路”建设,需要我们主动对接国际规则。结合上海海事法院的实际做法,请您跟我们分享一下如何提升涉外法律适用能力水平。
汪彤:北极航道的船舶航行涉及众多的国际规则,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还有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等特殊规制,以及沿线国家针对北极航道航行安全保障、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出台的各类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需要我们的海事法官准确查明并适用相关规则,审慎妥善审理案件。
一直以来,上海海事法院积极对接国际规则,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准确适用《纽约公约》《雅典公约》等国际公约审理案件,查明和适用墨西哥、新加坡、英国等国法律,赢得国际业界的认同和尊重。依法适用国际海事组织规则,将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作为船舶适航的裁判依据,促进海上航行安全。此外,我们不断完善域外法律查明和适用机制,制定外国法查明统一委托工作规则,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签署合作协议,上线全国海事审判领域首个外国法查明平台。
记者:张军院长指出,要总结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海事诉讼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上海海事法院是如何不断推动制度创新,积极破解涉外审判难题,推进“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
汪彤:“冰上丝绸之路”的持续建设会吸引越来越多的航运主体投入其中,这也给我们的涉外审判带来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需要不断提高涉外诉讼便利化水平,利用审判制度创新等方式,积极破解涉外诉讼程序难题。
近年来,上海海事法院陆续推出一些创新机制,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创设并推广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机制,有效地解决主体身份公证认证难题,大大缩短涉外案件审理周期,个案平均减少30天手续办理时间。积极破解涉外送达难题,推出中英文版“合同约定送达地址示范条款”,与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共同发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交司法送达地址确认文书的共同倡议,提高司法文书送达效率。首创船舶扣押预担保机制,并主动延伸机制效用,借助船东互保协会完成船舶信息查询、涉外送达等辅助事项,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目前已在全国多家海事法院推广应用。此外,我们还深度融合海事审判与数字化建设,研发上线“航运链全要素智能分析系统”,辅助对400余起案件进行事实查明。
今后,我们也将持续应用相关涉外审判创新机制,并就“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实践进行有针对性地完善升级,不断提升涉外审判的解纷吸引力和规则引领力。
发挥职能,为“冰上丝绸之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宁波海事法院院长 杜前
记者:杜院长,伴随着北极航道的开辟,所涉的案件量将会不断上升。请您结合以往的司法实践,谈谈如何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平等保护“冰上丝绸之路”营运企业的合法权益。
杜前:近年来,随着“冰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宁波海事法院涉俄罗斯、北欧诸国和加拿大等环北极国家案件收案量增长较快,2023年至今的结案量是2021至2022年的2倍。
今年2月,我院审结一起涉“冰上丝绸之路”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艘宁波籍货船从河北黄骅港向俄罗斯瓦尼诺港运送一批原料,在途中因触碰在瓦尼诺港外海域沉没。我院准确认定船东加保冰区险的合同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船舶赔偿保险金6700余万元,依法保护“冰上丝绸之路”营运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今年我院还联合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等出台12份服务保障实施意见,助力提升宁波舟山港航运发展能级,为服务“冰上丝绸之路”注入硬核力量。
记者:服务“冰上丝绸之路”建设,需要营造一个高效便捷解纷的良好法治环境,有效解除中外企业的后顾之忧。我们是如何做到高效便捷解纷的?
杜前:宁波海事法院创新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在挪威船级社、利比里亚海事登记处等国际海事机构驻浙江分支机构集聚区内,创设“调解、仲裁、诉讼”一站式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邀请来自港口物流、金融保险等领域92名专家担任调解员,畅通“仲裁调解﹢司法确认”解纷模式,推动中国海仲在浙江的年业务量同比增长383%,我院涉外案件调解成功率提升至60%。2023年,我院还积极参与《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的制定,邀请国际船东保赔协会、劳氏船级社到院开展“走进浙江”见面会,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嵌入国际海事法治建设中,提升参与国际海事规则制定的引领力,为服务“冰上丝绸之路”强化规则保障。
记者:张军院长指出,要加强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宁波海事法院是如何坚持人才驱动,持续加强涉外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助力“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
杜前:宁波海事法院把“大人才观”融入队伍建设工作,和大连海事大学等共建的2个项目均入选全国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今年,我们制定了加强涉外海事审判人才培养方案,全力培养在经略海洋、开放理念等五方面争一流的“模范型”涉外海事审判人才。我们邀请资深外交官黄惠康教授,香港城市大学希腊籍海商法教授等来院开展了9期涉外法治研讨会,来现场学习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务、涉海执法人员共计1700多人次,助推全系统、全领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为服务“冰上丝绸之路”提供智力支持。
专家点评
中国海洋法学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王泽林
司法服务“冰上丝绸之路”大有可为
2017年中俄两国领导人正式提出共同打造“冰上丝绸之路”的倡议,2018年我国政府发布《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明确表示中国愿意依托北极航道的开发利用,与各方共建“冰上丝绸之路”。因此,作为“一带一路”的新延伸,途经俄罗斯的北极航道成为中俄两国共同开发的重点,这条航道的开发建设不仅符合中俄两国的共同利益,而且在未来也可能改变世界海洋航运的格局。
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北方海航道的货物运输量只有1070万吨,2023年达到3625万吨,其中我国进行了八次航行。今年航季尚未结束,但截至11月28日,北极航道已经创下中转货物和过境航行次数的新纪录,其中95%的货物是从俄罗斯运往中国,并且今年中国航运公司在北极航道航行的次数增加近一倍。
目前,中俄“冰上丝绸之路”的共同开发正在向纵深推进。今年5月,中俄发布联合声明,首次提出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机制框架下成立中俄北极航道合作分委会,8月21日根据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协议,中俄签署了建立分委会的议定书,11月25日北极航道合作分委会在圣彼得堡举行首次会议,中俄双方决定在已经达成的协议基础上就其他重大问题开展建设性合作。
“冰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与开发将导致途经我国北方管辖海域的船舶数量、货物运输量显著增加,其中不仅涉及中国船舶也涉及外国船舶,这将导致海事侵权、水上事故或船舶碰撞以及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等纠纷的增加,势必引起在我国海事法院的诉讼案件增多。
我国海事法院将在处理上述海事纠纷的裁判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这次司法服务“冰上丝绸之路”工作座谈会的举办非常及时和重要,与会各个海事法院充分意识到“冰上丝绸之路”海事案件和新型涉外海事案件数量(例如涉及冰区的纠纷)逐渐增多,海事法院将面临在特定情况下对域外发生的海事纠纷管辖问题、“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查明和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提前预判与充分准备,对于未来我国海事法院进行公正高效审判、切实服务保障“冰上丝绸之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提高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来源:人民法院 报·2版
记者: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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