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19时59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山区交警大队指挥室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碱泉三街专汽小区有出租车驾驶员疑似酒驾,大队指挥室立即派警前往。
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查看了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确定了驾乘关系,后将出租车驾驶人带回天山区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
随后,民警将出租车驾驶人带至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检测。经检验鉴定,该驾驶人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标准。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机动车驾驶人酒(醉)驾,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不仅给驾驶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同时也扰乱交通秩序,给他人和社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乌鲁木齐交警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