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张慧娥
日前,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贩卖含新型毒品异丙帕酯成分电子烟的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该案已一审结案。
今年6月至7月,钱某多次购买含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通过“埋包”、当面交易等方式分别于7月2日、4日、5日加价贩卖给他人。7月5日,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民警从钱某处扣押的3个电子烟弹均检出异丙帕酯成分。
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多次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该院综合钱某的累犯、毒品再犯、坦白及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