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5日,王某与XX省A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以下简称驻京联络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续)》,约定驻京联络处(甲方)将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房出租给王某作为办公、餐饮住宿用,租赁期五年到2020年3月15日止。
约定前三年合计租金130万元一次性支付。之后甲方要求王某再预付40万元租金,王某按照其要求向驻京联络处时任负责人赵某账户汇款。
2015年4月8日,驻京联络处向王某出具《同意转租函》和《说明》,2015年6月19日,王某与C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租赁合同,王某将案涉房屋转租给C公司。
但事实上,案涉房屋产权单位系D印刷厂,驻京联络处自2005年开始承租并多次续租案涉房屋,租期到2020年3月15日止。所以驻京联络处系未经涉案房屋产权单位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王某,王某又将房屋转租给C公司。
2015年9月8日,D印刷厂向驻京联络处和赵某发出通知,以驻京联络处擅自转租房屋、拖欠房租为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D印刷厂将房屋收回,于2015年9月25日与某烤翅店签署租赁合同。
因D印刷厂收回房屋,导致王某无法继续履行与C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C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返还C公司押金10万元、租金464986.3元、赔偿装修损失12万元、中介费损失58666元。
王某认为,驻京联络处已经构成违约,导致自己无法继续使用房屋,因此还承担了对C公司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王某委托恒略律所李永慧律师代理本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驻京联络处、XX市政府退还王某房屋租金158.5万元、赔偿王某装修损失12万元,中介费58666元,合计178666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驻京联络处和XX市政府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赵某于2014年11月即被免除驻京联络处主任的职务,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无权代表驻京联络处,且该合同落款处驻京联络处的印章经鉴定是假的,而租金均打入赵某个人账户,故该合同无效。
赵某私刻公章涉嫌刑事犯罪导致合同无效,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王某与C公司的纠纷系王某非法转租引发,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王某自述D印刷厂于2015年9月5日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烤翅店,此时王某就已经知道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直到2018年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恒略律师指出:
1.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赵某与王某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续)》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虽事后经鉴定及赵某自认,该合同文本上的公章并非现驻京联络处公章,但并不能据此否认签署合同的事实。
2.赵某私刻公章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影响其代表驻京联络处所签合同的效力。
3.在赵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下,因履行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驻京联络处承担,而驻京联络处系XX市政府分支机构,故XX市政府应承担连带责任。
4.王某于最早于2018年就本案纠纷提起过诉讼,合同尚在履行期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判决
经审理,一审法院充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主要意见。最终判决:驻京联络处向王某退还租金1572630.14元;赔偿王某装修损失费12万元、中介损失费58666元。
提起上诉
原被告驻京联络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请求。其认为:
1.租赁合同上加盖印章系赵某伪造,本案涉嫌犯罪,应当驳回起诉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并提交一份XX公安局某分局刑事侦察队出具的回执,拟证明本案赵某的行为涉嫌犯罪。
2.本案王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侵害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首次提起诉讼时间是2018年。
3.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驻京联络处没有返还的法律责任。
4.王某主张装修费及中介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王某的转租行为违反合同约定。
恒略律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本案中无论赵某是私刻印公章是否犯罪,均不影响其代表驻京联络处所签的合同效力。本案民事纠纷审理合同效力,相关民事责任与驻京联络处所主张的涉嫌犯罪没有冲突和矛盾。而且就驻京联络处所称赵某涉嫌犯罪行为也无法确认。
2.双方合同到 2020 年 3 月 15日合同期满,2020 年 3 月 15 日来计算诉讼时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王某于 2018 年提起诉讼。
3.赵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赵某也代表驻京联络处与王某以及其他承租人签订过多份租赁合同,所以赵某持有驻京联络处的公章与王某续签合同,王某本人有理由相信赵某是代表驻京联络处签订合同。合同履行中王某也分六笔向赵明引支付租金 180 万元,并且接受了租赁的房屋。
4.关于装修损失及中介损失,已经有生效判令王某支付相应损失,这部分损失明显属于王某与驻京联络处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所导致,一审判决驻京联络处承担王某装修损失与中介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赵某并非本案当事人,房租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无需以赵某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当继续审理。且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赵某犯罪的立案和侦查。
经审理,驻京联络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