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海晨某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某公司)是ZL200930231150.3号名称为“笔(AGP6710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晨某公司发现,得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某公司)制造并销售得力思达A32160波普风尚中性笔(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济南坤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某公司)亦在天猫商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晨某公司认为,该产品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得某公司、坤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模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设计风格及主要设计特征上构成近似,而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所存在的区别设计特征,不足以构成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实质性差异。虽然得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不同的色彩和图案,对整体视觉效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本案授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中并未明确要求保护色彩,因此,在确定其保护范围及侵权判定时,不应将色彩考虑在内。此外,从图片或照片中显示的授权外观设计来看,其并不存在因形状产生的明暗、深浅变化等所形成的图案,故在侵权判定时,图案要素亦不应考虑在内。被诉侵权设计在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形状之余所附加的色彩、图案等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对侵权判断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否则,他人即可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上简单添加图案、色彩等方式,轻易规避专利侵权,这无疑有悖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本意。综上,法院认为,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设计风格,使用了影响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设计特征,其与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点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不构成实质性差异。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得某公司、坤某公司停止侵权、得某公司赔偿晨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原、被告均为国内较有影响的文具生产企业,涉案产品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笔类产品,其外观设计侵权判断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本案对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客观标准进行了探索,既考虑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的相似性,也考虑其差异性,就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分析,得出认定结论。被告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原告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本案对于生活常见产品外观设计近似性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被评为“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责任编辑:奚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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