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都知道,在四川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外,还要享受增发养老金。增发养老金的内容比较多,对于大多数人能享受增发养老金项目,主要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增发养老金。
在四川办理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主要是指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政策,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川劳社发[2006]18号,即《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增发养老金待遇。
增发养老金是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比如本人的缴费年限是30年,平均缴费指数为1.0,按照2023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8079元计算,本人的指数化缴费工资就是8079元,0.1%就是8.079元,乘以30年,每月的增发养老金就是242.37元。这个增发养老金是终身发放的。
但这个规定,只适用于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职工,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算办法计算养老金的人,不享受增发养老金待遇。也就是说,凡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退休后,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增发养老金待遇。
虽然机关事业单退休人员不享受增发养老金待遇,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4%,而企业职工是1.3%,比企业职工高了0.1%,这个0.1%正好与企业职工增发养老金的计发系数0.1%相同。
除了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系数高于企业职工以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还要按照川人社办(2017)71号文件,即《四川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原退休费加发政策的通知》精神,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原有退休费加发政策的其他人员,可参照处理。
按照这个文件规定精神,2015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退休补贴。
一次性退休补贴的计算办法为: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乘以计发比例5%,乘以240个月。
比如按照退休前的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为2600元,计发比例为5%,计发月数为240个月,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为31200元。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职工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来支付的,作为自己基本养老金的一个部分终身领取。每年国家调整养老金时,要作为与养老金挂钩调整的基数,参加每年的养老金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一次性补贴,虽然也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补贴,但这是一次性计发放的,经费是由原单位支付,一次性补贴不是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而是原单位发放的一次性退休补贴。
综上所述,在四川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不享受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政策,而是按照川人社办发(2017)7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在2014年10月之前办理退休的人按原规定执行的要进行清理,改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