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秀全 李金萍
编辑:贾方方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01
心疼儿子,老人把房子让了出来
受“多子多福”思想的影响,赵国栋与妻子林秀先后生育有6名子女,长子赵平、次子赵安、三子赵健、长女赵玉珍、四子赵明、次女赵玉婵。一开始,一家八口住在北京市东城区的老宅子里。子女成年后陆续成家搬出去。到了1985年,老宅子只剩下赵国栋和林秀老两口。
1988年9月,赵国栋向单位争取到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产,建筑面积约47平方米。因为其他子女都有住房,只有赵明经济条件差,买不起商品房,赵国栋和林秀决定将该房屋给赵明一家居住。1988年10月12日,赵明拿到《住房证》(户主为赵国栋),10月下旬入住。
1997年3月,赵明找到老爷子诉苦,说家里人口多,房子太小,住着实在不方便,成功说服赵国栋与单位同事换房。随后,赵国栋将房屋置换到了潘家园,房屋面积从47平方米增加到67平方米。在这个过程中,赵明支付多出的房屋面积20平方米折合差价11000元。1997年12月1日,赵明拿到新《住房证》(户主仍为赵国栋),举家搬迁。
2001年,单位进行房产私有化改革,赵国栋就购买潘家园房产事宜召集家庭会议。会议主题只有一个,那就是6名子女“谁购买房屋谁出资”。赵国栋夫妻俩及另5位子女都有住房,没有出资购房的意愿,只有赵明经济困难,且一直居住在潘家园房产内。
最终,赵国栋和林秀决定由赵明出资购买潘家园房产,潘家园房产归赵明所有。考虑到潘家园房产为赵国栋单位所有,只出售给本单位员工,赵明不具备购买房改房的资格,所以实际操作时,名义上还得是赵国栋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等潘家园房产登记到赵国栋名下后,再将房子过户给赵明。赵平、赵安、赵健、赵玉珍与赵玉婵对此决定没有异议。
转眼间到了2001年9月28日,赵明负责办理购买潘家园房产过程中的所有手续与材料。他以赵国栋的名义与北京市第五城市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面积67平方米,房改成本价1560元,总价104520元。将赵国栋与林秀工龄折抵购房款后,还需支付购房款42120元。
同年10月23日,赵明现金支付购房款42120元,随后收到一张收据,付款人栏上写的是赵明(代),购房人栏上写的是赵国栋。除此之外,赵明还缴纳了公共维修基金2119元。
02
老人离世,这套房子6人争
2002年8月22日,赵国栋突然因病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2002年8月29日,潘家园房产的房产证下来,登记在赵国栋名下。2016年8月16日,林秀因病去世。赵国栋与林秀名下其他财产在赵国栋生前均已处理完毕,唯有登记在赵国栋名下的潘家园房产未处理,林秀也未留下任何遗嘱。赵明一家继续居住在潘家园房屋内。
2022年,赵玉珍认为,父母遗留的潘家园房产市值500多万,应属兄妹6人共同所有,却一直由赵明一家居住,对自己及其他4人不公平,于是找赵明商量分割房子。赵明质问道:“出钱买房的时候你干啥去了?当时父母就说了,谁要房谁出钱,购房款是我出的,房子自然就是我的,你们有什么权利分房?”赵玉珍又羞又气,随即与赵明反目,将包括赵明在内的其他继承人一并告上了法庭。
在《民事起诉状》中,赵玉珍主张,潘家园201号房屋由兄弟姐妹6人各继承1/6产权份额。在庭审过程中,赵明不同意赵玉珍的说法。他认为,父母生前已经说好把这套房屋给自己使用,只是没等到办理产权过户,父亲就去世了。现在,涉案房屋应属于他一人所有。
“父母在世期间并未在涉案房屋居住,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是我一家三口。2001年房改时,二老明确表示谁想要房谁出资购买,购房款42120元由我缴纳。涉案房屋是在此前换房所得的大房,换房面积差额对应折价款11000元也是我支付的。而且,去世前,两位老人多次说把房屋留给我。”
陈述完理由后,赵明补充道:“如果不能将涉案房屋全部判归我所有,那么,涉案房屋总面积67平方米中至少有27平方米应归我所有,剩余40平方米才是遗产。因为购房款总额104520元,房改成本价1560元,二老的工龄折算款62400元对应房屋面积40平方米。”
法官当庭询问赵明一些涉案相关情况,包括赵国栋与林秀表示房屋给赵明居住使用是否有有效证据,赵国栋与林秀说的房改时谁想要房谁出资购买是否有相关证据,换房差价11000元是否有相关证据。对此,赵明陈述都没有材料证明,话是开家庭会议说的,房款交的是现金。
针对赵明所说的情况,法官向其他继承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赵玉珍当庭表示否认,被告赵平与赵安表示不了解,被告赵健与赵玉婵表示认可赵明所述事实。法官询问涉案房屋购房发票上写了谁的名字,赵明陈述写的是父亲赵国栋。
法官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被继承人的涉案遗产,被告赵明若对房屋产权的登记情况持异议,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现房屋产权登记状况,以及涉案被继承人子女情况,涉案房屋应予以法定继承分割处理。
同时,本案所涉及的诉争房屋具有一定特殊性。在全面、客观地审查涉案证据,充分听取涉案各方的诉讼意见后,考虑到涉案房屋取得的历史情况及居住事实状况等,酌定涉案房屋产权由原告赵玉珍、被告赵平、赵安、赵健、赵玉婵各自继承10%的所有权份额,由被告赵明继承50%的所有权份额。
03
律师说法:没有遗嘱时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一、潘家园房产是不是应该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被继承人均无遗嘱留存,所以,涉案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诉争房屋为2001年房改时购买,产权登记证书上载明房屋“现产权人赵国栋”。所以,潘家园201号房屋应当认定为赵国栋夫妇的遗产。根据涉案的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及被继承人子女情况,应由原告、被告6名继承人依法继承涉案遗产。
二、赵明认为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首先,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赵国栋名下,是在赵国栋与林秀婚姻期间取得,应属于赵国栋与林秀二人的遗产。如果赵明对产权登记情况有异议,可另行主张权利。
其次,赵国栋与林秀未留有任何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再次,涉案房屋换房与购房的出资款项中,除有赵明出资外,还有赵国栋与林秀的工龄折价款。
最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所载明的权利人,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赵明一家长期占有使用,但不意味着房子应该归其所有。
综上所述,赵明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三、其他5名继承人各自继承10%的遗产份额,为什么赵明继承的遗产份额竟能高达50%?
本案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两位老人在世时,涉案房屋一直由赵明一家长期居住使用,其他继承人未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赵国栋与林秀去世后至起诉前长达6年时间,其他继承人未对赵明一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提出异议或诉讼主张;
第三,换房时的房屋面积差额以及房改时购房、购房款的交纳都是赵明一直在负责办理;
第四,被告赵健与赵玉婵表示认可赵明所述事实:召开家庭会议确定谁要房谁出资购买、房屋给赵明居住使用、换房差价11000元为赵明出资。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取得的历史情况及居住事实状况,从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有效化解家庭矛盾与促进亲属和睦角度出发,遵循公平原则并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判决赵明继承50%,其他5人各继承10%。
本文摘自《婚姻与家庭》杂志 2024年10月上
原标题《一套房子6人争,到底怎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