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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个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四为农某一、凌某、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农某五法定继承纠纷案。这起案件中,法院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户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最高法表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户为单位取得,在承包户的户主或某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

为何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认定不能当做遗产继承?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这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有关。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即是说,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属于国家与集体,而不归属于个人。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若承包经营权人死亡,承包户又不存在其他成员,则土地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调整给他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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