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2024年11月23日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人民广播电台联合推出“乘风十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十周年系列访谈,与“司法追光者”们论卓越之道,溯法治初心。

今天,“上海第三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系列访谈实录第二期:“做优优化营商环境功能,培育破产审判标杆地”

访谈嘉宾


徐子良

上海三中院破产审判庭

上海破产法庭庭长


吴 炯

上海三中院执行局副局长


季 诺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会长

访谈实录


访谈现场

主持人:作为首批成立的三家破产法庭之一,2019年2月1日,上海破产法庭在上海三中院挂牌成立。它不仅成为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公正裁判所,更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资源重新配置的关键司法力量。

今天,“乘风十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十周年系列访谈第二期,我们邀请到了上海三中院破产审判庭、上海破产法庭庭长徐子良。徐庭,你好。

徐子良: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上海三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吴炯,吴局好。

吴炯: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季诺,季会长好。

季诺: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提到“破产”,大家会想到什么呢?可能很多人第一时间把它跟“失败”划上等号,这是一件“不好”的事情。但其实企业和人一样,也会生老病死,而当企业陷入困境的时候,可能就需要及时引入破产程序。三位都在这个领域从业多年,首先能否为大家简要科普一下“破产”与“破产法”相关的知识。首先有请徐庭。

徐子良: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现行《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实施,主要具备以下功能:

首先,破产制度发挥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功能。对于那些应被淘汰、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破产制度为其提供了有序退出的途径,不再占用市场资源。

其次,破产制度是一个公平受偿的制度。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其债务清偿遵循法律规定的顺序,如抵押权、建设工程款以及职工工资、社保、税收等具有优先权,按照清偿顺序公平分配。若无破产制度,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谁先查封谁得到财产的情况,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最后,破产制度还具备挽救陷入困境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的功能。这是其一项极为重要的功能。破产法不仅包含破产清算,还涉及重整、和解等制度。特别是重整制度,能在破产程序中引入新的投资人和资金,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从这一角度看,破产程序既是对现有资源的分配,也是对新价值的创造。

主持人:破产并不意味着陷入绝境,也有可能是新的生机。吴局认为呢?

吴炯:我来补充一点,其实近代意义的破产制度最先于1705年产生在英国。当时英国的女王叫安娜,她在1705年签署了一个法案,即《安娜法案》。为什么当时要签署这样一个法案呢?因为在安娜执政时期,有大量的债务人被关进监狱,这些债务人中间有相当大的比重,用当时的话说叫做善良而不幸的债务人。他们并非有意欠债不还,而是由于经营失败,确实无力偿还。按照当时的规定,这些人会被抓进监狱,但即便如此,如果最终还不出钱,债务问题依然无法得到解决,怎么办?所以当时就有了《安娜法案》。

《安娜法案》在近代破产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首次确立了三个破产原则。首先,是全面盘点原则。当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时,按照《安娜法案》,需要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的清算,明确债权总额和资产状况。其次,是平等受偿原则。经过清算后,剩余的财产需要在所有债权人之间按比例进行平等分配,确保每位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最后,是余债豁免原则。在平等受偿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无法偿还的债务,根据《安娜法案》,可以对债务人进行债务豁免,以减轻其负担。破产三原则在《安娜法案》中首次被确立,并在后世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不断地完善与发展。

主持人:吴局给我们介绍了破产制度最早在近代诞生时的背景意义,我们也意识到它其实是通过有章可循,从无序走向有序的状态。季会长对此有什么样的补充吗?

季诺:破产制度确实经历了从破产惩戒主义向破产救济主义的发展。

在早期的法律体系中,普遍存在着对债务人的惩罚制度。例如,在罗马法中,债务人会被拉到集市上游行,看有没有人愿意帮他还债。若经过三次游行仍未能偿债,债务人可能面临被贩卖、杀害甚至肢解的严厉惩罚。但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惩戒方式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因此破产制度逐渐从惩戒转向了对债务人的保护。

事实上,中国古代也存在类似制度,可以作为我们破产法的历史渊源。例如,在青海果洛地区的藏族风俗中,有一种名为“吾兰道沫”的制度。当某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他会请族中的长老来主持,将所有债权人召集在一起,将债务人的所有资产进行分配。分配规则有两种:一是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类似于执行程序;二是按照债权份额的大小进行分配。分配完毕后,债务人需发下毒誓,表明自己已将所有财产交出。长老或族长认为其所述属实,然后大家吃一顿饭,剩余的债务便得到全部豁免。从这个角度来说,破产法并非新生事物,无论古今中外都有历史可循。

因此,我们应客观看待破产这一事件。破产并不等同于失败,它更像是一个人生病需要就医一样,只是某种功能出现了障碍,并非全面的失败。

第二点我想补充的是,我国目前实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尚未制定个人破产法。历史上也会区分商人破产和个人破产,对商事主体的破产要求更为严格,对个人则更多地体现了人文关怀。企业破产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源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天灾人祸或管理失灵等。

因此,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不一定是坏事,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或管理者也不一定都是坏人。我们应客观看待这一现象,并给予更多的宽容和挽救机会。

主持人:这些年三中院、破产法庭也做了非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今天三位嘉宾代表着不同的身份,破产法庭、执行局、破产管理人协会,都在破产流程当中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接下来想请三位介绍一下你们各自承担的角色是什么?你们是如何分工和合作的?

吴炯:执行程序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但拥有财产的情况,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保障个别债权的清偿。执行是一种更关注个别的清偿程序,破产则是一种集体清偿程序。

实际上有时候执行会和我们的破产有一些重合,此时就需要进行协调。例如,在强制执行中间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个企业既然是要查找他的财产,说明这个企业现有的财产已经不是很多。此时,那些尚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已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以及正在诉讼过程中但尚未获得生效裁判文书的债权人,他们的权益应如何保障?这时候就需要及时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进行有效对接,这对于平等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主持人:说到破产程序进入后面的处置,就涉及徐庭这边代表的破产法庭,你作为一个审理者,你是如何理解的?

徐子良: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案件的法官便成为整个程序的主导者与把控者,负责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破产程序的具体执行工作则由管理人承担。在此过程中,法院对管理人履行其职责具有监督与指导的职能,既进行督促又提供必要的支持。特别是在处理涉及政府机构协调或社会稳定维护的案件时,法官还需出面进行沟通协调工作。

主持人:在推进整个程序过程中,我们需要在各方的利益主体中尽可能实现公平正义,彰显司法的公正,所以在破产程序中有一个比较特别的角色叫作破产管理人,这方面也请季会长来给我们介绍一下。

季诺:破产管理人是依据法律规定履职的专业团队,其主要承担以下四个方面的职能:首先,是破产财产的管理者,在破产程序启动后,负责接管破产财产;其次,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再者,是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负责调查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决定其内部管理事务及日常开支,并在债权人会议前就是否继续营业做出决策;最后,鉴于破产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债权人和利益主体,破产管理人还需推动各方利益主体的谈判与协调工作。这些人员依法取得资格后,可获得破产管理人的资质,自愿组成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即破产管理人协会。

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工作主要围绕“自律、服务、引领”三大核心展开。具体而言,协会致力于制定并监督职业道德规范,提升会员的专业技能,为会员提供维权支持,并开展相关研究与交流活动。

主持人:也是一个“桥梁”。

季诺:对,也是一个很好的“桥梁”,包括我们今天所做的破产文化的宣传工作。

主持人:听完季会长介绍,非常明显地感受到他们的工作非常繁杂细致,又非常重要。当时成立上海破产法庭的背景是什么?它的成立对于我们的市场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又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和意义?

徐子良:上海破产法庭是全国首批设立的三家破产法庭之一,目前全国已有18家破产法庭。首批破产法庭分别在北京、上海和深圳成立,集中管辖破产案件。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世界银行在对中国内地营商环境进行评估时,上海一直是样板城市。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破产制度是一个极为关键的评估模块,考察破产制度是否完整、实施的效果如何等。

近年来,国家也积极开展了营商环境的评估工作。在这一大背景下,上海破产法庭自2019年成立以来,案件受理量急速增长。2019年,法庭受理案件数量为1125件,而到了2023年,即去年全年,受理案件数量已增至4911件,实现了四倍以上的增长,增长速度很快。今年上半年,法庭已受理案件2500多件,预计全年将突破5000件。

主持人:我相信在徐庭提到的一个个案件数字背后,有很多我们做的探索尝试和经验总结,能不能通过一些案例分享一下?

徐子良:首先,介绍一个重整案例,涉及的企业名为三岔港港口有限公司,该公司专注于长江口码头的运营。在初入破产程序时,该企业不仅负债累累,还面临环保部门的限期整改令,因资金短缺而陷入困境。但该企业拥有港口运营的特殊资质,资质不可单独转让,但依附于企业之上便赋予了企业价值。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环保要求治理污染,其资质可能失效并被吊销,那么这个企业就彻底失去价值了。

这个时候,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迅速引入投资人,部分投资资金被及时用于支付污染治理费用,确保排污等指标达到环保要求。由此,企业的港口运营资质得以保留。随后,随着新投资的注入,企业成功重整,债权人的受偿率也显著提升。此案例去年1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指导性案例,并且今年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环境资源审判十年典型案例,且是其中唯一的破产案例。

该案例不仅展现了重整制度的效能,还体现了绿色破产的理念。它创立了一项规则,即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企业治理污染的费用可被视为共益债优先支付。

所谓共益债,是指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需承担的债务。通常,继续支付水电煤费用、工人工资、物业费等,这些均属易于理解的共益债。在三岔港港口有限公司的案例中,由于环境污染问题,若不进行治理,将导致港口运营资质被吊销。而治理污染、保住运营资质能提升企业价值,吸引后续投资人继续投资,这对全体债权人都是有利的。因此,将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视为共益债,并通过典型案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裁判标准。

主持人:其实具有开创性的意义,相当于是找到了一个最大公约数。

徐子良:对于共益债还可以展开,有哪些普通老百姓可能想象不到的共益债呢?在房地产行业近年来不景气的背景下,一些房地产企业陷入困境,部分地区的楼盘面临保交楼的需求。就有这样一个开发商案例,其楼盘建设已接近尾声,但尚未完全竣工,缺5亿元资金无法支付,进入了破产程序。如果有投资人投入5亿元的续建资金,并经过评估确认楼盘建成后能办理产权证,整幢楼的价值预计可达40亿元。但是,如何吸引投资人成为一个难题。因为新投资人会担忧,债务人已累积大量债务,他们新投入的资金可能会因债务人的既有债务而无法收回。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将续建资金设定为共益债,并优先偿还。即新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在后续的资金处置中,将优先保证其回收。在这个案例中,管理人成功说服了原有的债权人,他们同意优先还给共益债的投资人。

主持人: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投资人的一些后顾之忧。

徐子良:因为他们如果不同意的话,投资人就不肯投了。

主持人:就变成一个死局。

徐子良:最后5亿元的续建资金投资到位,整幢楼完成竣工办出产证。现在这个楼房销售的形势非常好,连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还有个开发商在虹口的“蝶恋花”楼盘,涉及的资金更多,续建资金7.5亿,建成之后楼盘价值超过100亿,住宅房的楼盘进入破产程序,房子还没有卖,后来引入共益债之后把房子建出来,后来据说也卖得不错。

这个案例中引入了预重整,有很多重整当中的债权申报、债权人表决、投资人招募等工作,在破产正式立案之前就开展了。预重整制度也是我们在2022年制定的规则,当然全国各地法院也都在探索。

主持人:破产法庭看似做的是某一个环节的事情,但其实做的是让整个链路变得通畅的全局观的事情,我相信各位破产法官一定是怀着足够宏观的全局性思维去处理案件,让某个企业甚至非常多位的债权人转危为安。季会长,破产管理人是不是在一些案件当中也会有所体会?

季诺:我说一个案例,一家民营家具公司因外部债务无法偿还,同时两个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矛盾,原本该案件直接进入清算程序。然而,管理人介入后发现,大股东实际上仍有意愿继续投资并经营该公司,只是他在公司欠钱、两个股东有矛盾的情况下选择清算,存在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可能。在重整过程中,一方面还债保护出资人的权益,同时通过出售或收购小股东的股份来解决内部股东不和的问题。最终,这家公司不仅成功解决了债务问题,还化解了股东间的矛盾,各方面均表示满意,企业也因此获得了新生。

主持人:季会长刚才举了一个民营小微企业的生动案例,我观察到上海破产法庭在民营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方面制定了专门方案且成果丰硕。你们是如何利用各自的职能优势,给那些陷入破产困境的民营小微企业,精准地送上“及时雨”,有效地撑起“保护伞”?

徐子良:上海破产法庭于2023年5月制定了《上海破产法庭关于依法高效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行动方案》。

首先,上海破产法庭对破产申请的立案门槛设定得相对较低。在当前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企业百分之九十几都是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占比较少。民营企业中绝大部分又是小微企业。针对那些确实无挽救希望的、无产可破的小微企业,上海破产法庭在2023年建立了集约化快审机制,组建了专门团队负责审理这类简单、无产可破的,或资产很少的案件,并在指定管理人时不再采取一案一指定的方式,而是将多个案件打包指定给同一管理人,提高管理人的履职效率和便利性。

对于具有挽救可能的企业,法庭则积极推动重整与和解工作。和解是破产程序中特有的制度,它不同于一般诉讼或执行中的一对一和解,而是多对一的和解模式。例如,有一家从事酒店管理的企业,因前几年疫情影响导致经营陷入困境。但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庭发现该企业未来收益仍具有可观性,具备后续偿债能力。基于此,法庭以企业后续经营收入作为偿债资源的保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主持人:通过徐庭这几个案例的讲述,我深切地体会到了司法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的灵活性。其实债务人在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绝境的时候,未必知道哪一个选择、哪一条路是最明确或者最有利于企业的,这个时候破产法庭用专业知识给到了他们很重要的参考。季会长在这方面是否也有一些感受和体悟?

季诺:我再补充一个案例,我觉得这个案例在常规情况下几乎难以实现。破产管理人在接手案件后,发现该企业拥有房产且已出租,但这些房产并未取得房产证,相当于半成品状态。房屋虽已建成,却缺少竣工验收手续,且诸多原始设计、勘探、施工、监理等资料均已缺失。尽管房产具备使用功能,但在法律层面存在瑕疵。

通常情况下,完善这些手续需重新走一遍整个流程,而政府部门往往不愿接受此类请求。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协助企业完成了两项关键任务。

得益于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政策,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容缺办证”,即尽管历史资料有缺失,但当前企业面临困境时,如果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完成相关程序,政府部门将予以办证。于是,管理人着手进行这项工作:寻找施工图纸,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协调设计、勘探、施工、监理等部门出具相关文件。最终,成功办理了房产证,为重整计划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原承租方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矛盾,部分租户拒绝付费或拒绝搬离。在此情况下,管理人积极协调,通过和谈而非强制手段与租户达成一致,实现了统一搬厂,对厂房使用功能进行了重新规划,从而使其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得到最大化,完满地解决了问题。这一案例展现了“容缺办证”创新破产方式。

主持人:这个案例确实颇为创新,它展现了在特殊情境下,凭借对整体司法程序的深刻理解,探寻到一种妥善的处理方法。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执行与破产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紧密交织且相互影响。因此,在具体的工作情境中,我们的执行工作与破产程序应如何配合?这方面吴局能不能来做一些介绍?

吴炯:好的,主持人。在执行与破产的衔接机制中,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制度设计,叫“执转破”程序。具体而言,“执转破”是指执行法官在处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企业符合破产条件,可将其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并向破产法庭移送。这个程序启动后,便由破产合议庭及管理人接管并继续推进相关工作。“执转破”制度,强调执破融合,优先关注那些具有挽救价值、有可能通过重整获得成功的企业。

在实际办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常有这样的体会:和破产程序相比,执行程序的优势在于对财产的查控;而破产程序则擅长对已查控的财产进行细致分类与妥善处置。此前提及的“容缺办证”案例,正是我们在处理一起特殊破产案件时,合议庭与管理人充分发挥智慧,结合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政策文件所进行的一项创新实践。

主持人:能感受到这一探索方向可能充满挑战与艰难,然而,这却是我们必须着手进行且务必稳健前行的重要一步。在这样一个顺势而为的大背景之下,每一步的推进虽都比较艰难,但他们依然坚定地迈出了具有深远意义的关键一步。当然,今日谈及破产工作,破产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其涉及主体多元且复杂,尤其是债权人往往人数众多,且分布在不同地域。因此,如果想在固定时间内召集债权人会议,难度不小。但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上海破产法庭已成功构建了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这一创举无疑是对传统模式的重大突破。那么,这一系统究竟是如何打破时间与地域的束缚,实现相关主体跨区域、跨时空的对话呢,徐庭?

徐子良:好的,借此机会,我介绍一下近年来上海破产法庭在信息化、数字化办理破产工作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自2019年破产法庭成立以来,信息化与数字化工作便持续推进。

首先,挑战在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传统上,债权人会议需线下举行,而债权人往往分布各地,甚至海外,这不仅成本高昂,且极为不便,对债权人、管理人及法院均构成困扰,效率低下。因此,2019年我们开发了网络债权人会议系统,并制定了相应规则,该系统在当时即被最高人民法院推广。现在,我们的债权人会议已实现100%线上召开,法官与管理人坐在法庭里,债权人通过互联网端参与会议,画面实时显示在法庭屏幕上。

除网络债权人会议外,我们还率先在全国开通了网上申请破产立案服务。目前,近半数的破产申请均通过网上上传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完成,符合条件的案件即可受理。此外,管理人摇号也实现了在线进行,随即指定管理人,提高了指定过程的公平性与高效性。

在破产案件的财产处置方面,我们采用了网络询价与网络拍卖的方式,主要由管理人主导,以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及资产处置价值的最大化。

基于上述工作,去年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我们成功开发完成了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该系统荣获去年底上海法院十大创新工作成果之一。该系统集办案、督导、数据决策于一体,设有法官、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四个用户端口。债权人可通过系统在线申报债权,上传债权凭证及裁判文书,管理人即可实时接收。管理人也可在线办案,与法官实现无缝交互,所有材料提交与通知均通过系统完成。管理人通过系统提交材料,法官能收到。法官需要的材料以及发布的通知也可以从裁判文书系统上发出,管理人也能收到。今年,我们对该系统进行了进一步升级,破产案件材料在符合公开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审核后,即可下载归档,进一步便利管理人履职。在营商环境的评估中,在线办理与网上办理是否便利管理人的履职,也是一项重要的评估指标。

主持人:这无疑是破产法庭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创新的一个重要体现。我相信,这对于整体办案效率与质量的提升,以及对于您先前所提及的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等各相关主体而言,均能带来实实在在的体验改善与获得感增强。通过三位嘉宾的介绍,我们深刻感受到在破产流程中,各位之间紧密协作的重要性。但是,从审判视角出发,破产案件的办理不仅限于法院、管理人与执行局的范畴,还可能牵涉到政府机关。此时,不得不提及的便是我们的“府院联动机制”。那么,这一机制在破产案件中究竟发挥了何种作用呢?

徐子良:在办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破产事务的处理不仅涉及法院与管理人,还广泛涉及政府机关及公共服务机构的诸多事务。因此,府院联动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该机制有效整合了政府的行政资源与法院的司法资源,在破产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企业在正常运营期间,会频繁接触各类政府部门的服务;而在破产程序中,这些服务几乎同样不可或缺,如工商登记、市场监管、规划资源、房产管理、税务处理、金融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行等部门的服务均会涉及。

对于管理人而言,在破产程序中需进行多项查询,如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公司是否设有子公司,通过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处理不动产的处置和过户也需与相关部门协调。季会长先前提及的容缺办证,便需通过规划部门完成融券办事,同时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建工程的验收和安全审查。税务问题更是贯穿破产程序始终,包括破产前的欠税处理、破产程序中产生的税务问题以及金融信用的修复等,均需与税务和金融监管部门紧密合作。公安部门则主要涉及车辆管理以及债务人企业董事、高管身份信息的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则负责处理欠薪保障问题,这是上海特有的制度,旨在为破产或执行程序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又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提供保障。银行则主要涉及账户的查封与解封事宜。

近年来,上海高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及公共服务机构签署了多项府院联动文件,府院联动工作的成效显著提升。然而,在具体落实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加强。例如,信息查询方面,尽管目前管理人与法院之间的信息交互已相对顺畅,但管理人能否进一步通过网上平台查询到债务人企业的相关信息,如工商、税务、不动产、机动车等信息,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网上查询难以实现,能否至少实现线下一站式查询,避免管理人四处奔波,这也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提升和改善的地方。

主持人:在办理破产案件时,我们意识到这不仅关乎法院、管理人和执行局,还可能牵涉到多个政府机关。此时,府院联动机制的重要性便凸显出来。季会长,能否请您从破产管理人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建议?

季诺:这个问题对破产管理人而言非常重要。从管理人视角出发,府院联动是一个很大的概念,不仅是法院与管理人的事务,更广泛地涉及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多方主体。

首要问题在于,各方主体对破产程序及管理人角色的认知与认可。例如,当管理人前往银行调查财产时,常会遇到身份质疑或权限挑战,即便法院已出具调查令,过程也并非总是顺畅。其次,在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提出的诸如“容缺办证”等方案,能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也是一大考验。再者,涉及信用修复时,各部门对管理人地位的认可程度,同样至关重要。此外,当管理人寻求引进投资时,社会各界的看法与态度也会对重整进程产生影响。

个人认为,政府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对破产程序、管理人、重整计划以及信用修复的综合认知与评定,构成了整个破产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我国破产法实施时间尚短,且文化中对破产有一定偏见或忌讳,此工作仍需进一步推进。客观而言,近年来已取得显著进步,特别是上海市委、市政府及法院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将其视为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一环。

主持人:吴局有什么补充吗?

吴炯:刚才两位嘉宾均已提及,府院联动是我们办理破产当中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随着近年来上海持续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破产制度及管理人的职责,如今季会长讲的办理问题已鲜有发生。不仅限于银行,破产管理人的身份与职责已为社会各界所广泛认知并逐步接受。

具体而言,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离不开政府各部门的鼎力支持与紧密配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加快破产资产的处置进程,确保管理人顺利完成分配工作,使债权人的财产安心落袋,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因此,在执行转破产的案件中,我们要求各家执行法院在案件移送前进行充分的研判与会商,并在移送后继续保持协助,助力破产法庭与属地各职能部门进行充分的协调与沟通。

实际上,不单单是“执转破”案件,在一些规模较大、情况复杂的案件中,我们持续依靠属地法院的执行局与我们进行对接。他们在与属地各部门的沟通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案件并非简单移送,后续的现场强制接管、与政府各部门的对接协调以及具体细节事务的办理,均需要执行局持续关注,共同推进破产案件的后续办理程序。

主持人:今天的节目中,通过三位嘉宾的详尽阐述,我们借助多起案件实例,见证了破产审理工作从初步探索到形成典范,再至达成广泛共识的过程。我们深切体会到上海破产法庭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所做出的诸多富有成效的探索。最后,请三位嘉宾简要总结并分享一下他们对于未来破产审理工作发展方向的看法。

徐子良:我认为,未来破产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更好发挥破产审判的资源配置功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自加入破产法庭工作一年多以来,我深切体会到破产审判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所展现的价值,远超单个诉讼或执行案件,更能彰显司法服务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此方面仍有巨大提升空间,且其价值需得到更广泛的认知与重视。

第二,深化数字化赋能,不仅限于在线办理破产以提高管理人和各方主体参与破产案件的便捷性与效率,还应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实现资产与投资者的精准匹配。例如,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若配置不当可能变为废品,但若能找到合适的投资者,则能转化为优质资产。通过大数据技术,我们可以更精准地将资产拍卖或投资人招募信息推送给适合的投资者,促进资产的有效利用。

第三,进一步加强破产保护文化的传播,特别是推动早期救治机制的实施,包括庭外重组制度。传统文化中对破产存在耻感,但实际上破产制度既保护债务人,也保护债权人,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机会。当企业陷入困境时,早期救治机制如庭外重组能吸引投资者及时介入,提高企业复苏的可能性。上海破产法庭今年已支持虹口区成立北外滩企业庭外重组中心,但这一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包括预重整制度。

第四,破产审判队伍与管理人队伍共同发展。破产审判工作需两支队伍齐头并进,缺一不可。我们既要加强破产审判队伍的建设,也要提升管理人队伍的专业素养,共同推动破产审理工作的不断进步。

主持人:吴局呢?

吴炯:期望在未来执破融合专项工作中,我们能够紧密联络上海破产法庭与上海破产管理人协会,联手打造一支既精通执行又熟悉破产的专业团队,配合全市法院圆满完成执行案件的“终本清仓”任务。

主持人:好,季会长。

季诺:首先,正确看待破产法。以宽容的心态接纳并理解破产法的适用,实现从破产惩戒主义向破产保护主义的转变,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保障债务人及员工的合法权益,形成综合性的保护体系。

其次,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从破产管理人的角度出发,本届破产管理人协会已明确工作思路,即追求职业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数字化、系统化的目标,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对未来工作的期望与规划。

主持人:几位嘉宾的精彩分享,让我们清晰地看到破产审判、执行与破产管理人工作在推动企业有序进退、资源合理配置等方面的深远意义,也深刻感受到上海破产法庭在优化营商环境之路上的坚定步伐。相信在各位的协同奋进下,必将为上海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绘制出一幅更加绚丽多彩的法治画卷,在全球经济舞台上绽放出耀眼的东方司法光芒。

责任编辑:奚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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