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记者 罗娜
84岁的农村老人卖菜途中遭受车祸,可以获赔误工费吗?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件回顾】
黄某是一名84岁的农村老人,平日以种植、出售蔬菜为生。某日,黄某拉行人力大板车在路上行走时,陈某驾驶小轿车未注意路况,碰撞到行人黄某,造成黄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黄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9天。后经司法鉴定,黄某人体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黄某因与陈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交通事故事发时,黄某正从事蔬菜买卖,有照片等佐证,结合黄某平时的劳动情况、收入情况等实际,应予支持黄某的误工费,并酌定误工费标准为25元/天。再结合伤情、医嘱、年龄、诊断意见等情况,黄某误工期确定为150天。
法院判决,黄某的误工费为3750元,该费用应由陈某及保险公司负担。
【人民说法】
法院提醒,维护好、保障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代表实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权利和劳动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具备劳动能力,存在劳动需要,且有证据证明其从事劳动赚取收入,即使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应支持相应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