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时,通过法院调解,引入案外人担保的形式,最终达成了三方调解协议,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3年2月1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双方就B公司向A公司偿还货款事宜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约定B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货款60万余元,并由张某、王某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B公司到期未偿还货款,故A公司将B公司、张某、王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向B公司、张某、王某释明了相关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B公司表示同意付款,但是因公司有多笔款项未回款,短期内付款有一定难度,请求分期偿还。双方对付款金额及付款期限达成了初步意见,签订调解协议时,A公司担心B公司仍不能按期履行,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经过承办法官与双方反复协调后,B公司邀请案外人李某、宋某、赵某提供担保,最终双方及担保人李某、宋某、赵某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同意B公司分期支付所欠货款,担保人李某、宋某、赵某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在民事案件的调解中,经常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的不信任出现调解不成的僵局,案外人担保机制则为该局面提供了制度保障,让债务人提供有经济实力的案外人提供担保,则能极大地打消债权人的顾虑,促使案件顺利调解。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