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都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问题。大家之所以会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的关注度比较高,是因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含金量太高,除了要计算基础养老金以外,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当然具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除了计算基础养老金以外,也要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但同样是一年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过渡性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比,过渡性养老金要高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这就是视同缴费年限在养老金待遇中的重要性。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条件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这是有严格的限制的。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和以前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或是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年限或是参军入伍的军龄等。
但在现实中,很多人在正式成为国家机关或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前,是从事临时性或是编制外的工作。比如过去乡镇机关的八大员、民办教师、国有企业的临时工等。对于哪种人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哪一种情形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除了国家规定以外,各地也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在具体认定时,还有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对于政策规定的认识理解水平等。
比如民办教师的工龄,能否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首先就要认定为是否属于国家承认的工龄。各地都是按照原国家教委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来执行。这个规定和当时的劳动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工龄认定的其他规定是吻合的,精神基本上是一致的。
按照这个规定精神,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是经批准进入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最后一次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时间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这个表达是相当清楚的,也就是说,民办教师只要转为公办教师,其民办教师的工龄是要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比如你有15年连续从事民办教师的工龄,而且一直在同一个学校或是同一个地区的学校之间,经过组织批准调动的,那么这15年都要和转正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就要视同缴费年限。
但你在转正后离开了学校,这种离开方式也是多样的。比如转为公办教师一年或是半年以后,这时你已经是国家正式职工,在你的连续工龄中就包括了民办教师的15年工龄。如果是调动到机关或是其他事业单位,这15年要计算连续工龄,也要视同缴费年限。
如果是本人主动申请辞职,本人辞职以后无论是到企业工作,还是自己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15年的民办教师工龄也是要计算工龄的,在退休时也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但这个认定就需要个人人事档案,如果档案资料记载不完整,可能就会出现麻烦。
民办教师转正后才有个人档案,但对于民办教师15年期间的个人档案资料,是否计入个人人事档案,这有很多变数。如果档案里没有转正之前民办教师的档案资料,人社部门可能无法认定这段工龄,如果资料完整的,认定可能就会容易通过。
如果民办教师转正后,是本人自动离职的,或是被单位辞退、除名或是开除的,不但转正前的民办教师工龄不能计算,就是转正后的工龄也不能计算。退休时的工龄只能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开始计算,也就是只有实际缴费年限,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对于连续担任了15年的民办教师,转正后离开了学校,如果是调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的,15年民办教师工龄要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是经过单位批准辞职离开的,退休时要视同缴费年限,但需要个人档案作为认定依据;如果是自动离职或是被除名、开除的,则不能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