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厦门市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本院拟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予以更新,并对入册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入册申报条件
本次更新后的管理人名册拟分为机构管理人(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等)、个人管理人,并根据管理人业务水平分三级管理。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
凡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厦门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在福建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福建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提出申请成为机构管理人;在上述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成为个人管理人。
为确保本次名册更新体现公开透明、注重专业、严格操守原则,对原已于2020年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均应当根据本公告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在审查符合本次入册条件后方予以入册;未根据本公告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的,不再编入管理人名册。
(二)禁止申报情形
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得提出申请: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文件;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
4.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业务和业绩材料;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资产管理公司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业务和业绩材料;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四)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2.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3.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4.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次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八份。材料中所涉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材料中“最近三年”所指的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逾期提交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本次入册管理人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评审范围。
(二)对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评审委员会通过征询意见、审核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评分。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定总分对管理人进行分级入册,确定初审名册。
(四)公示。管理人初审名册通过厦门法院网、厦门中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书面异议。
(五)公示期满后,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异议,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定异议成立的,对入册结果进行调整。经过审定最终编制的管理人名册通过厦门法院网、厦门中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布。
(六)本院可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四、管理人的评分及分级标准
(一)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本院原2020年管理人名册内的管理人申请重新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其评定总分由履职分和综合分构成,其中履职分占总分的70%,综合分占总分的30%。本院原2020年管理人名册外的申请人首次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其综合分占总分的100%。
履职分为近三年管理人年度履职考评分的平均值,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近三年管理人年度履职考评分计算得出。综合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机构、个人的整体情况,结合机构规模、执业业绩、执业能力、专业水准、执业责任保险等因素,按照入册综合分评分标准对机构、个人进行综合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异地社会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仅对分支机构本身的条件进行评分。
管理人入册综合分评分标准在厦门法院网(http://www.xmcourt.gov.cn)另行公布。
(二)对入册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本院原2020年管理人名册内的管理人按照评定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排名倒数15%的管理人不再重新编入管理人名册,其余管理人按照评分高低依次编为一级、二级、三级管理人。原2020年管理人名册外的社会中介机构首次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并符合入册条件的,按照评定总分及申请人所属类型由高到低一律编入三级管理人名册。符合入册条件的个人管理人不区分是否在原名册内或首次申请,一律参照三级机构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首次入册的申请人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原管理人名册中未能重新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数量。
五、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和相关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向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入册申报表、入册综合分自评表及其他佐证材料,并按评分项目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申报表及自评表可从厦门法院网(http://www.xmcourt.gov.cn)下载。联系电话:0592-5306084。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所涉内容由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日
附件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综合分评分标准.docx
附件2:申报表、自评表(1.律师事务所).doc
附件2:申报表、自评表(2.会计师事务所).doc
附件2:申报表、自评表(3.破产清算事务所).doc
附件2:申报表、自评表(4.资产管理公司).doc
附件2:申报表、自评表(5.律师个人).doc
附件2:申报表、自评表(6.注册会计师个人).doc
供稿:清算与破产庭
编辑:张芯雅
校对:胡欣、傅珊珊
责编:王惠传
审核:安海涛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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