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瑞辉工作站办理车驾管业务的公告
经我支队调查发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瑞辉工作站存在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检查不合格的行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全区车驾管业务窗口管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经支队研究决定:自2024年12月2日-2024年12月6日暂停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瑞辉工作站车驾管业务办理。
特此公告
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30日
图文:车管所
采编:甘 霖
责编:傅 瑜
审核:刘世培